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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
    【 贵州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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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0年3月3日
    『生效时间』2000年3月3日
    『标  题』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3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对农业承包经营的继续承包权,规范和调整农业继续承包行为,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依据农业承包证书或合同取得的对耕地、山林、荒地、水面的使用权。
      本条例所称继续承包,是指农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时,继续承包人承袭其农业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义务。
      第三条 农业承包经营权的继续承包人应当具有农村户藉,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继续承包;但实行农业招标或专业承包的除外。
      第四条 农业承包证书或合同没有明确死亡承包人承包份额的,应先划分其份额,方得继续承包。
      第五条 农业承包人死亡时,与其同村户口、同村居住的配偶、儿子、未出嫁的女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与其同村户口、同村居住的兄弟、未出嫁的姐妹、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始能继续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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