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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 贵州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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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9年6月11日
    『生效时间』1999年6月11日
    『标  题』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的规定,为搞好我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
    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换证组织领导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79号文的要求,成立省换发勘查、采矿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拟请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张佩良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海、省地矿厅厅长李含正和副厅长吴道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地矿厅各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办公室主任由吴道生兼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审定换证工作方案;决定换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问题的处理原则;对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协调换证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有关事宜;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提出本省换证工作的具体方案;指导各级地矿部门开展换证工作宣传、签署矿权设置说明、矿权纠纷调处、换证资料审核等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对本省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报领导小组审定;完成
    上级换证领导小组和本级换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为了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换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要相应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使换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二、换证范围
      (一)勘查许可证换证范围。
      1.凡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须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
      2.换证期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申请保留或延续、变更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须在有效期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采矿许可证换证范围。
      开采除煤矿以外矿种的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凡持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均为此次换证的范围。煤矿的换证工作按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越权发放的采矿许可证,一律予以撤销。如果其矿区范围不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也不在省人民政府规划开发的矿区范围内,并且对其他矿业权人未造成影响的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可以按照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
    ,由有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新办采矿许可证。
      三、换证权限
      (一)勘查许可证换证权限。
      1.勘查以下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换发勘查许可证:
      (1)石油、天然气矿产;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查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4)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四条第四款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其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查,由省地矿厅负责换发勘查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
      (二)采矿许可证换证权限。
      1.开采以下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换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2)石油、烃类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煤成(层)气、二氧化碳气;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开采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等20种矿产,其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矿山企业。
      2.开采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地矿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地矿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由省地矿厅换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8号)的授权,国家规划矿区内凡矿山建设规模在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新办及换发证工作由省地矿厅办理。
      3.凡矿床规模在小型以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不含水泥用石灰石、水泥用粘土等)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地矿部门组织换发采矿许可证。
      4.开采由部、省、县级地矿部门组织换发采矿许可证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由其所属的地、州、市地矿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
      四、换证阶段及时限
      从1998年11月开始,省地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指示,已在我省9个地、州、市的11个县(市、区)开展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换发证试点工作。全省各地换证工作要从本方案印发时起全面开展,并按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换证准备。
      (1)县级地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现状进行复查,其中包括各类矿山总数、持证矿山总数、有正规的矿区范围图和拐点坐标的矿山数、矿区范围重叠交叉情况及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等,县级地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情况必须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
    地、州、市地矿局须加强对各县(市、区)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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