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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 贵州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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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5年9月27日
    『生效时间』1995年9月27日
    『标  题』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二)纠正或者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培训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
      (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婚姻登记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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