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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贵州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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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7年9月1日
    『生效时间』1987年4月1日
    『标  题』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 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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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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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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