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 新闻背景 】

      帮助
     
      北京消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近日发布《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撤回投诉。电力监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撤回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投诉,并继续调查处理;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直接执行的,予以执行;本机构不能直接执行的,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其选出的代表。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所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投诉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部门规章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