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武汉中院一改以往只注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传统做法,把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事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和信访听证等多元化和解方式,使能够协调和解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全市法院共邀请基层组织和个人协助调解行政案件160余件,调解成功80余件,调解准予撤诉率达46%,武汉中院行政庭则被评为“全省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先进单位”。
在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的过程中,武汉中院提出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要注意处理好的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处理好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与协调和解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协调和解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处理好协调和解与坚持法定程序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法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上诉人曹某诉武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继母曹某与继子朱某因房改房的归属发生纠纷,曹某以市房产局向朱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曹某又以中钢集团武汉某研究院和朱某为被告,在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了从根本上化解该案矛盾,武汉中院行政庭通过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该房产变更登记与房屋的析产确权、赠与、继承等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将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因此,他们打破部门、级别界限,积极与青山区法院沟通,同时与市房产局、省直房改中心、中钢集团武汉某研究院联系,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经过两级法院行政法官、民事法官5个月的联手努力,当事人深受感动,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事后,当事人特地给市中院送来一面上书“安定和谐,为民服务”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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