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在企业和个人间寻求平衡点
汤燕雯:《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组成法,它的出台填补了空缺。但从颁布到实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种争议固然有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立场的原因,也有企业需要转变用人观念的问题,但从法律本身来说,确实存在较多的不足。
张近东:《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五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但目前企业和个人对于《劳动合同法》还有不同的理解,它的实施,最终是要在企业和个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建立“劳企和谐关系”,这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过度向劳动者倾斜带来新“失衡”
汤燕雯:新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压缩企业的自主权,造成主体“对等”关系严重失衡,使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在解聘机制上,劳动者随时随地可拂袖而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企业解除合同的权利实际为零。为约束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提出了许多脱离实际的要求。如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人员,如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现在许多员工是外来工,如何通知是个难题,“同等条件”如何界定,谁来监督,也是难题。
张近东:当前《劳动合同法》面临推广和认可的问题,政府应加强新闻舆论导向,塑造一批榜样。政府应联合企业加大培训力度,加深对新法的理解,对于在职员工、待就业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也应该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新劳动法的理解。
新法带来的负面效应不能低估
汤燕雯:该法以牺牲劳动管理为代价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用人权和管理权严重弱化,企业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受到伤害。过于严苛的不公平条款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抬高了守法企业的成本,对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利益都不是好事。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使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进行规避和抵制,从而引发劳资双方没完没了的矛盾和冲突,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反而没有好处。
用好新法可实现企业员工双赢
张近东:解决好用人的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从本质上看,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发展平台和保障,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个人价值和企业价值共同发展、实现共赢,是企业用人和个人发展最好的选择。为此建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重点加强维护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加大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此外,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争端解决机制,建议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社会化的协同机制。
建议出台相关细则完善该法
汤燕雯:建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该法的实施和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慎重推出“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优化,按照相关程序对该法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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