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警察接警后来到凶杀现场,面对持刀狂徒,面对倒在血泊中、命在须臾的受害者,竟然束手无策。当他们花了十几分钟“返回派出所取枪”时,凶手早已“从容”地对伤者再施毒手,从而酿成一起4人丧生的惊天惨剧。身为人民警察本该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在实战中能“跑得过、追得上、打得赢”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两个警察的表现却是“熊”到家了!目前,受害人的家人已经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不作为、没有尽到救助的职责”为由打算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但笔者认为,两名“熊警察”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制服行凶歹徒、救助受害群众,是警察法定的“职责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出警的警察挺身而出,制止行凶歹徒、解救受伤群众,是其不可推卸的“天职”。身为警察,有忠实、积极、正确地履行自己责任的义务。这也是他们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
其次,出警的警官并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出警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出警装备”。但从报道中看,明知将要出警的是一起刑事案件,两位警察居然没有带枪;当有村民主动提供长刀供他们制服歹徒时,他们又置之不理。其客观表现就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第三,两名警察不尽责的行为与4人遇害的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某种先行事实与后行事实之间的原因、结果的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因果关系。警察不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没有尽到救助的职责,就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地是4名受害者被歹徒两次加害、当场殒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出警警官的玩忽职守的责任是难以推卸的,对他们启动刑事问责的程序也是必须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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