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且看国外如何对付沉默贪官
    【 新闻背景 】

      帮助
     
      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将该罪的最高刑罚确定为无期徒刑。(3月6日《法制日报》)

      官员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各国法律或法令虽都规定为违法,但以何种罪名处罚却并不相同。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例,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直接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本法公布实施之前后已经占有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泰国以“滥用职权”的罪名进行处罚。

      当然,也有单独规定罪名予以处罚的。不过在这种情形下,都有比较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基础,司法机关很容易通过该制度发现拥有巨额非法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我国内地由于缺乏相应的财产申报的前置制度,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可疑财产做到实时监控,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启动带有偶然性。而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轻描淡写”的5年,要比贪污罪、受贿罪“受用”得多。在司法实践中,贪官对巨额财产只要“装聋作哑”,自然就能便宜占尽。

      在国内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迟迟没能出台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加大对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的贪官的处罚力度,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标准,直至无期徒刑。另一个可行的选择,就是像新加坡等国那样,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为贪污受贿所得予以处罚。如此一来,贪官就很难再选择“沉默”。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