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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路费为何能持续征收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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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

      公路养路费明年照旧交

      交通部已向全国各级交通部门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级交通部门仍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征收2007年的公路养路费。这意味着,2007年,机动车车主仍需缴纳公路养路费。今年年内,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将难以出台。(详见本报10月30日A04版)

      直 评

      养路费为何能持续征收

      “明年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当然也就意味着,作为养路费替代物的燃油税,将继续处于“难产”状态,而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燃油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条款,将持续处于不被施行的虚置境地。换言之,养路费还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征收。

      如此看来,所谓“明年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征收的将不只是养路费,而且也是“有法不依”的法治尴尬本身。那么必须被进一步追问的是:既然养路费明明非法为何还要继续征收,或者说,燃油税这一既利于效率(节约能源)又利于公平(合理分摊交通成本)的制度,为何反而迟迟不能实行?

      关于这一问题,近年来的讨论可谓多矣,其中的真正底细可以说已经十分清楚了,那就是,燃油税所以难产,既不是难在油价高低上,也不是难在所谓的征收技术上,而是难在背后的部门既得利益上———养路费一旦被取消,意味着交通部门利益的巨大损失:每年近千亿的交通收费权不再,全国数十万的征费人员将面临转岗下岗,这正如有专业人士曾经指出的:“费改税后,交通部门不仅失掉了一大块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权力,摘下大盖帽,变成了筑路工,这恐怕是最难令人接受的。”

      其实,如果养路费———公路建设养护之费,当真是名副其实用来“养路”的,那么仅仅作为征收者的交通部门,也未必一定就是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但现在的问题是,名义上是属于公共服务的养路费,在现实中早已不是什么养路费而主要是交通部门自家用来“养人”的费用了———如在山西朔州市,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发现,该市交通部门2005年征收拖拉机养路费795.47万元,其中87%用于行政管理费支出,而用于养护工程支出和其他支出只占到总支出的13%。

      公费转化为部门利益,既得利益当然也就不可避免,而为维护这种利益,自然是不遗余力。这正如最近《瞭望周刊》一篇分析文章在以燃油税为例分析部门利益行为时尖锐指出的,“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这使得一些能维护、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如燃油税等)迟迟未形成共识而难以出台”。(《瞭望周刊》10月10日)

      至此,也就知道,并无法律依据的养路费,为何一年年持续征收了。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0月31日 文/张贵峰

      辨 析

      法律常识在这里发生了逆转

      我对这条消息一点也不感到吃惊。我无意说,交通部此番要求各地继续征收养路费,是有意跟民意“顶牛”。事实上,仅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公路法》的半个月后,即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就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该《意见》称,“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现在6年过去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仍未出台,交通部依照国务院精神继续收取养路费,尽管不能说合法,至少也是“费出有名”。而既然“费出有名”,让它放着每年900亿元的养路费不收,无疑是一种痴人说梦。

      但痴人的“梦呓”确实让法律很难堪,因为《公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而《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后者尽管得到国务院的同意,但从法律效力上说,人大立法要高于部门规章。如此,交通部必须尊重上位法,放弃征收养路费。但我们必须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意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路法》之后才出台的,也就是说,“上位法一旦生效,下位法即视为自行废除”的法律常识在这里发生了逆转———《意见》倒更像是对《公路法》的一次再“修正”!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0月31日 文/高立学

      求 是

      养路费应有及时权威解释

      说实话,笔者很为交通部这个决定捏一把汗。在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在,在养路费合法性已遭民间强烈质疑的形势下,养路费“迎质疑而征”很可能遭遇一些不解甚至抵制。为避免对养路费解释的矛盾激化,立法机关应该对这种冲突作出及时的权威解释。

      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表面上涉及的是官与民对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分歧:民间的理解是“法律已经废除了养路费”(代之以更公平的燃油税),而交通部门的理解是“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实质上是交通部门利用法律的模糊通过部门立法将“部门利益法制化”。显然,当年《公路法》修改的立法意图是敦促相关部门迅速以更公平和科学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可取消养路费则会使交通部门失去一大财源,所以法律规定6年了,交通部门总是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作为立法者的全国人大,有责任站出来对养路费进行违法审查:对《公路法》相关条文有歧义之处给出权威的解释,明确“以更公平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的立法意图,敦促相关部门给出“费改税”的清晰时间表,维护《公路法》这部立法机关订立的“上位法”对部门立法“下位法”的优先地位。一个行政部门6年来将人大通过的法律长期“束之高阁”,这也是对最高立法机构权威的漠视,人大有必要捍卫法律的尊严。

      《公路法》“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给了相关部门扭曲立法意图进行部门立法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机会,所以“拖延费改税”也就有了貌似合法的借口,敢于在一片质疑声中理直气壮地准备将养路费开征到底。法律的一个作用就是“定争止分”,能给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公权不得越界侵犯私权,私权不可逾规逃避义务。对养路费的法律冲突表明,有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立法瑕疵,立法机关有义务站出来对有分歧的规定给出权威解释,避免纸面的冲突走向现实的矛盾激化。

      摘编自《华商报》 10月31日 文/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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