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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侵犯财产罪应尽快吸纳欠薪罪名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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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11时左右,十多名手持棍棒、砍刀、菜刀、钻杆的保安冲向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亚鸿房地产公司)讨要工钱的民工,造成12名民工受伤。其中1人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进行了3个小时的急救,目前已经脱离危险(据1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把他们赶出去,往死里打!”请看,如今的“黄世仁”们赤裸裸的叫嚣,有多么的嚣张与疯狂!这是公然的向社会主义法制叫板。就是在这种狂妄的叫嚣声中,去年12月20日下午,四川籍农民工命谢友远父子在陕西宝鸡讨薪被殴一亡一伤。其实,不良雇主故意欠薪的狂妄,正是源于法制的缺失。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2006年是国务院三年清欠工作目标即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后一年。至于这个目标是否“圆满完成”,相信人们已从近期媒体披露的农民工为讨薪而自杀的、跳楼的、喝药的、怀揣爆炸物的、登楼攀塔的、发送贺卡的等五花八门的事件报道中品出了七八。按理说,有中央政府的坚定决心,有地方政府各项具体举措,有司法机关的鼎力相助,清欠工作一定会成效不菲,但现实却大相径庭,“年年清欠年年欠”,“涛声依旧”,这是为什么?答案很简单:欠薪无罪,讨薪无果。由于欠薪“成本”太低,能欠就欠,能拖就拖,能挤就挤,能抹就抹,早已成了不良雇主们榨得农民工血汗钱的秘诀。而法制的缺失,在客观上就是一种怂恿。

      工薪是农民工的私有财产,是其合法劳动所得,又是个人养家糊口、从事生产的物质条件。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刑法则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定为侵犯财产罪。很明显,不良雇主故意欠薪符合侵犯财产罪的基本特征,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在犯罪的客体上,故意欠薪侵犯了农民工的财产所有权,即农民工依法对自己工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工资据为己有;在犯罪的主体上,不良雇主无疑都具有刑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总之,故意欠薪实质上就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欠薪的实质,就是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劳动工资非法据为己有,它与抢劫、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性质相同,本质上就是一种侵犯财产罪行为,只是手段的不同而已。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订《刑法》,将欠薪罪列入为“侵犯财产罪”的罪名,明确欠薪有罪,欠薪严惩,欠薪者就要蹲大牢,从而加大故意欠薪者的欠薪成本,使其不想、不敢、也不能再欠薪,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两名公司董事及1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1名雇主被判罚款11.4万港元(1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从2006年3月30日起,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可处以35万港元罚款及监禁三年的刑罚。俗话说,无商不奸。商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是其本能使然。即使在社会文明进步程度较高的香港,也有不良商家,也存在欠薪现象。反过来想想,也许正是依靠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香港去年才只有“两名公司董事及1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它也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年年清欠年年欠”现象作下了最好的注解。

      欠薪无罪,讨薪者注定难逃厄运。不把欠薪老板赶进大狱,政府将会永不休止地支付农民工讨薪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这里不仅有昂贵经济代价,还有巨大的政治代价。“圆满完成”国务院三年清欠的工作目标,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法制化建设需跟上。我就不信,谁欠薪就把谁扔进监狱里蹲个三年五载的,不良雇主还会有那么多吗?还会过活得那么滋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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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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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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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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