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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3年6月20日 『生效时间』1993年6月20日 『标 题』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地质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地质勘查单位合法的权益,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质勘查包括: (一)区域地质、海洋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勘查;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四)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 第四条 本省依法保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勘查区域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二章 地质勘查管理机构 第五条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是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地质勘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地质勘查计划、规划; (三)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资格管理和勘查登记工作; (四)负责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地质勘查基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环境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地质勘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地质勘查区域内的正常勘查秩序; (三)向上级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必须是有必要的勘查设备、技术力量和勘查资金,有能力从事勘查活动的法人。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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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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