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银序自幼丧父,其母张玉兰改嫁到徐州市贾汪区某村,与黄圣友结婚,年幼的段银序也随母亲一起生活。黄圣友夫妇婚后未生育,于1964年抱养黄呈远为子。后来,段银序随其舅舅生活了一段时间,于1971年22岁时与同村张秀荣结婚,在张秀荣家居住生活,并改名为张孝清。1996年张玉兰去世,黄呈远操办了丧事,张孝清按照当地风俗前来悼念,并出丧礼1000元。2006年4月,黄圣友因病去世,黄呈远为其举办了丧事,并与张玉兰合葬,葬礼当日,张孝清没有前来悼念,也未出丧礼。2006年5月16日夜,张孝清将其母亲的尸骨转移到另一地方与其生父段世安合葬,原墓地仅留下张玉兰空棺材一副。黄呈远发现后,坚决要求张孝清将其母亲的尸骨返还与其父黄圣友合葬,但张孝清认为张玉兰是其生母,黄呈远并非张玉兰所生,若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不安,故不同意返还。为此,兄弟俩对簿公堂。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张孝清私自将其母亲的尸骨转移虽然不妥,但将其母与其父合葬的想法符合社会伦理,如再将尸骨强行挖出迁移,有违当地“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也是对死者张玉兰的不敬。原告黄呈远有祭祀母亲的权利,被告张孝清应为原告祭祀母亲提供便利,寄托哀思。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最后,黄呈远、张孝清兄弟握手言和,尊重母亲入土为安风俗,逢年过节同去祭祀母亲,张孝清赔偿黄呈远精神损失费5000元。贾汪法院利用“父母合葬,入土为安”的民间习俗,巧妙地解决了异父同母兄弟为争母亲尸骨合葬的纷争,化解了兄弟之间的心结。
从此案不难看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世代承袭、约定俗成、被人们称为“民俗”的一些习惯规范,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约束和调节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采访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合理运用民俗习惯并使之成为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实际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实践表明,很多传统的善良民俗,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资源,而这也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我们进行和谐社会建设同样需要重视传统本土资源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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