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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万元并非黑钱 法院收取暂存款符合规定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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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被执行死刑之后,一篇题为《“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见诸报端,一时间法院“收黑钱”的质疑之声四起。九江市中院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家属收钱?到底收了多少钱?收的又是什么钱?这样收钱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财务规定?记者专程赴九江中院进行调查———

      1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熊新兴在九江市被执行死刑,消息传出,大快人心。但就在第二天,却有一篇题为《“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见诸报端,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该报道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涉黑案件时,向被告人亲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并开具出类似“白条”的收据。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在网上发帖,质疑法院的“收黑钱”行为。针对此事,记者来到九江中院采访。

      九江中院副院长余启球介绍,熊新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由江西省高级法院指定九江市中院审理的重大涉黑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的熊新兴犯罪团伙的一些不动产,并收缴现金仅8.7万元。余启球说:“追缴赃款是法院的职责,更是对人民负责。我们收钱的目的就是加大没收、追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的力度,以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据了解,此案审理过程中,即2006年8月3日至31日期间,熊新兴等6名被告人家属曾分8次向法院缴纳赃款和罚没款共计74万元,九江市中院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这些款项作为暂存款处理。

      本案审判长余建新告诉记者,审理中查明,被告人熊新兴及其公司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法院依法认定其贷款诈骗2491.63万元、合同诈骗1000万元、诈骗173万元、保险诈骗66万元、赌博获利320万元,合计4050.63万元。因此,法院在对有关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财产刑。全案共判处9名被告人罚金485万元以及没收熊新兴个人全部财产。

      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审理过程中因暂时无法确认熊新兴亲属所缴钱款中的39.2万元系非法所得,九江市中院便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五条规定,将这笔款退还给了熊新兴的妻子。

      该院行政装备处会计陈小江介绍说,74万元暂存款中,除了退还的39.2万元,其余34.8万元在当年8月和11月已分两次上缴国家财政,其中25万元为退赃款,9.8万元为罚没款,且均已开具正式的上缴国库单和正式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法院没有挪用、截留一分钱。“依法追缴赃款和罚没款,依法上缴国库,法院依法办案能说成是收黑钱吗?”陈小江十分不解。

      今年1月16日,九江市审计局对此案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为:法院财务工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发现任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解释说,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缴纳的赃款、罚没款作为暂存款处理,是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在上缴国库时,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

      江西省高级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部分,被告人家属有退赔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在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法院重拳打黑反遭无端质疑!”九江市中院院长陈坚感慨地说,“这起公安部督办的涉黑案在审判和执行中居然会招来‘如此反响’,说明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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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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