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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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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9月11日
    『生效时间』1992年9月11日
    『标  题』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防治管理,避免艾滋病、艾滋病病毒的传播蔓延,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七部委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境内发现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在外事、公安、教育、旅游、民航、口岸等部门的配合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流行病学的调查和诊断
      第四条 医疗、卫生、国境检疫等单位,凡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时,应当采其4毫升血样,于12小时内送到经省卫生厅确定的市、县卫生防疫站艾滋病病毒抗体筛选实验室检验。血清筛选呈阳性时,于二十四小时内将剩余血清(不少于1.5毫升)分别送省艾滋
    病监测中心和由卫生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定实验室进行复检、确认。
      送血样的同时,应当附上填写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报表》。
      确诊后,省艾滋病监测中心应当立即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例报告表》用快件寄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同时报省卫生厅一份,并将结果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第五条 流行病学调查由所在市、县卫生防疫站会同发现、报告单位进行。内容包括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感染途径、密切接触者等情况。
      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的诊断,由各市、县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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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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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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