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具有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私产入宪”的突破后,可以认定中国从那时起才正式步入了正常的社会状态中。但是也要看到,“私产入宪”的刚性原则仅仅只是一种原则而已,要使“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物权法》这部实体法就成了步入正常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然而遗憾的是,当《物权法》承担着把中国从“非正常”社会带入到正常社会的历史转型期重任时,诸如对“《物权法》究竟要保护谁的利益?”、“为什么要迫不及待出台《物权法》?”、“谁更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必须首先追究不义之财的‘原罪’!”、“《物权法》不是贪官污吏的‘洗钱法’!”、“百姓无财产何需《物权法》?”……等等质疑和反对《物权法》的声音,都使即将出台的《物权法》遭到了尴尬。
不可否认,质疑和反对《物权法》的声音,并非是空穴来风,除了中国百姓“屈从”和“认同”过去那种不容许“私有财产”的“有公无私”的均贫穷的“非正常”的社会生活外,更重要的是如今“私有财产”还处在“一无所有”现状且仍就是“社会主流”现象的现实社会面前,对《物权法》的质疑和反对也就并不奇怪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还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是看清问题本质的一种选择性艺术,因此,本文并不讨论《物权法》是否存在并不完全“与国际接轨”的遗憾和“脱离国情”的痛楚等利弊两方面的问题,而是提出中国百姓是否愿意生活在没有“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社会制度中呢,还是愿意生活在具有《物权法》保护的具有“私有财产”的正常社会制度之中的简单观点。
必须承认,二十八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从无阶层分化的共同“一无所有”的均贫穷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有阶层分化的部分人“应有尽有”而大多数人仍旧处在“一无所有”的贫富悬殊的转型社会。虽然这种贫富悬殊的转型社会正是中国从“非正常”社会制度迈入正常社会制度的一种法制并不健全的复杂表现形式,但却并不是质疑和反对《物权法》承担中国迈入正常社会制度重任的理由,因为,愚下相信没有任何人愿意生活在“非正常”的社会制度下。不错,包括愚下在内的“一无所有”的“社会主流”现象,也许并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为本身就“一无所有”的人还需要《物权法》来保护什么呢?但是,也要看到,今天的“一无所有”并不表示永远的“一无所有”,我们的“一无所有”,并不表示我们的后代乃至后代的后代并不一定就永远“一无所有”。由此可以明白地看到,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原本就迟到的《物权法》,虽然今天有可能难以保护我们这些“一无所有”的穷光蛋,但我们却应该为我们的后代乃至后代的后代在他们“应有尽有”的时候,起码能够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感到“死能瞑目”吧。所以,即便是我们今天“一无所有”,也不应该质疑和反对《物权法》的出台,而应该“痛前思后”地期待和拥护《物权法》的出台,这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由此愚下认为,如今对《物权法》的质疑和反对之声,也许只是一种“一无所有”而导致心理失衡的情感式反应,而决不是智慧式反应,没有人会在自己虽然眼下处在“一无所有”的窘境下,还要理直气壮地阻挡子子孙孙都过着没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困苦生活。
万事开头难,对民生意义上的正常社会来说,《物权法》的意义是非凡的。虽然事物的利弊两面性同样适用于《物权法》,但是,也要看到,对于《物权法》的不足之处,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制进程来修复,也可以通过宪政民主容许的“和平斗争”方式来弥补,尽管中国实现宪政民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应该相信未来对《物权法》的不断完善只是时间的早迟而已。总之,拿着望远镜看“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物权法》,其意义是深远的,拿着显微镜看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的瑕疵,眼下“一无所有”的窘境都不是阻挡《物权法》的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