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委员(建设部原副部长)
我国目前只初步建立了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尚未形成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原因:一是覆盖范围窄。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后,保障范围缩小,而多数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部分常驻非户籍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未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二是供应规模小。廉租房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供应量小,房源短缺。三是政府投入不足。四是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资金筹集、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专门机构。
城镇住房体系不健全,引发两个问题。首先,低收入者无力进入商品房市场,大量集聚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催生许多“小产权房“,造成城郊集体土地房屋乱搭建的现象;其次,房价快速上涨,居民房价预期不稳定,超前消费和过渡消费问题突出,加剧住房供求矛盾。
发展经济租赁房是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经济租赁房就是用于租赁的经济适用房,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行成本或微利租金,限定户型面积,享受经济适用房住房优惠政策,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部分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常驻非户籍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我对发展经济租赁房的政策建议是:一、建立经济租赁房融资机构。建议中央财政提供资本金,利用公积金、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构。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经济租赁房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其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具体事务。三、落实土地和税费等优惠政策。经济租赁房用地应按照公益性用地优先划拨,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四、健全组织实施机构。经济租赁房涉及住房金融、规划建设、准入退出、维护养护等,建议强化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钟杰委员(中房集团黑龙江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应该加强、完善、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建设廉租房保障体系作为重要职责,列入政绩考评范围。其次是要保障资金供应。廉租住房一直是政府投入,我认为各级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目标,明确每年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金补贴的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受益比例、公积金增值受益,从制度上保障每年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三是要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应允许吸收经济适用房使用管理中的教训,因地制宜确定租金标准、租用期限及各项管理办法和社会听证、公示制度;对廉租房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对家庭收入超过规定范围的廉租对象须及时清退,既不能将廉租房建成贫民窟,也不能和商品房攀比,确保廉租房的流动性。四是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政府提供廉租房,并不等于政府要直接建设廉租房,可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既减少寻租空间,也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
在出租方式上,建立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相联动的模式,最低收入户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保障对象以货币补贴为主。应建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统筹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廉租房。廉租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应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建立居住地和媒体两级公示制度,增强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证性。
许荣茂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香港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
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不尽人意,解决情况也不尽如人意,这并不是房地产市场化出现了偏差,而是廉租房制度不健全。我认为国家应该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各种性质的民间资金参加廉租房建设,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其次要确定廉租房在住房供应结构中的合理比例。廉租房建设是一个计在长远的蓝图,应该根据国情,充分论证和规划,确定一个合理的建设比例,既能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又能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三是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应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比例确定;面积标准应考虑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建立经常性审核制度,加强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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