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用了40分钟。检察机关指控岳崇东等14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六宗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
1999年以来,岳纠集张胜利、张强(已死亡)、李波、魏中琪、田修庆、陈军学、尹国强、张冬良、高伟、李彦峰、郭建设、刘老金及王洋(另案处理)、李坟柱(另案处理)等,在开封市郊区等地,以其非法开办的采沙场和控制的收费站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岳崇东为组织领导者、张胜利等为骨干、高伟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通过低价收购、强行入伙或拦截、殴打拉沙车司机等手段霸占他人沙场、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他们先后实施了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在开封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4年11月29日,岳崇东得知被害人王某某开办沙场卖沙后,即带领李波等人携带刀具窜至开封市郊区南郊乡浅河村找到王某某,岳用拳朝王某某的脸部猛击数下,逼迫王某某不再卖沙土。后岳崇东又派其同伙押着王某某到家中拿出现金3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同年11月30日,岳崇东得知郭某某等人开办沙场卖沙后,即带领李波、田修庆、陈军学、尹国强、张志勇等人窜至开封县范村乡许墩村找到被害人郭某某,先对郭进行威胁,迫其不再卖沙土,随后又派其同伙押着郭某某从家中拿出现金2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05年2月26日,岳崇东带李波、田修庆、张顺成、张胜利、孙文明(另案处理)等人乘车窜至狄建某某于开封县范村乡落油坡村的沙场、以暴力相威胁,对该沙场的李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行搜身,抢走现金1065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5年4月29日,岳崇东得知被害人陈某某、柳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开办沙场卖沙后,即带领李波等人窜至开封市郊区南郊乡汪屯转盘附近陈某某等人的沙场,采用刀砍、棍击及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柳某、陈某等人实施殴打。
2001年春季的一天,岳崇东为霸占被害人黄某某的沙场,带领李波、高伟、张强等人窜至开封县杏花营乡邢村黄某某的沙场,先对黄某某、白某某、白某三人实施殴打,砸沙场招牌,随后又逼黄某打电话让黄某某来沙场。当黄某某与李某赶到后,岳崇东又将二人打翻在地,后将黄、李二人挟持到开封市滨河路御龙阁浴池一包房内,再次对黄某某拳打脚踢。
200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崇东得知被害人冉某某准备帮助狄某某卖掉沙场而妨碍自己垄断沙场后,即带领李波、田修庆、陈军学、李树红(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开封市宋门外长江浴池115房间,岳崇东等人对冉某某拳打脚踢,李树红持暖水瓶砸冉某某头部。随后又强行将冉某某拉至岳崇东在河南省开封市南郊柳林沙场收费点的房屋内,对其实施威胁,直到冉某某答应不再帮助锹某某卖沙地后才将其放走。
2005年2月28日夜,岳崇东以替他人解决邻里纠纷为由,带领李波、田修庆等人,手持木棍等凶器,翻墙进入开封市西赵屯13号居民窦某某家,对窦某某三口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窦天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岳崇东等涉嫌敲诈勒索罪。2004年12月,岳崇东为霸占狄某某等人在开封县范村乡落油坡开办的采沙场,先是派人去沙场对狄进行威胁,让其停办沙场,随后强行提出合伙。当被害人不同意并让冉某某帮助转让沙场时,岳又对冉实施殴打。狄被逼无奈,只好答应每月给岳崇东8000元,此后交给了岳崇东8000元。2005年3、4月份,魏中琪、田修庆等人以被害人木某某等在岳的沙场跺坏车门为由,先后两次驾车到木某某家,以暴力相威胁,勒索木某某现金3000元。1999年11月16日,岳崇东等在开封市友亭区兴隆街银都迪厅打架后,以自己被打住院为由,纠集数十人分别对迪厅老板刘某某及胡某某、石某某、苗某某、南某某等人实施威胁。迫使刘某某替岳崇东支付了5000元住院费,购买了价值2000多元的物品,迪厅另一老板郑某让人给岳崇东送去现金3万元。
1999年11月16日晚,岳崇东、高伟、张帆(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河南省开封市友亭区西兴隆街很都迪厅蹦迪期间,岳崇东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上前制止的保安。当开封市公安局友亭分局大兴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接警赶到现场并进行制止时,岳崇东先是将李某某的证件扔到李的脸上,继而朝李的面部打一巴掌,严重妨害了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2001年4月至2001年9月份,岳崇东、张胜利在承包工程过程中,纠集李波、高伟等数十人,在开封县杜良大转盘和开封黄河大桥附近,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扣押驾证、砸车玻璃等手段,多次强迫拉运石子的数十名司机将所拉石子运至二人的料场,以打白打、低价格等方式强行收购。
据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本来预计开庭三天,但由于辩护方要求公诉方详细出示每一场证据材料,并以第一人称出示,结果单单质证就进行了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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