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导致“延羁”案件居高不下,一些不当“延羁”不仅延误了办案时间,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一直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其主要原因是侦查监督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延羁”案件已在批捕阶段实体审查过,批准“延羁”只是程序而已。如果在“延羁”阶段又加以实体审查,担心侦查部门认为把关过严,从而影响检、侦关系,所以片面地强调了配合而弱化了制约监督。从近三年的情况看,2003年以来,该院批准的辖区内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分别为187人、236人、253人,特别是在2005年,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又报市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有118人,“延羁”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以来,该院侦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延羁”案件的审查程序,以防范随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发生。
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规范“延羁”案件的报送材料,突出审查“延羁”理由。针对以前“延羁”案件经常出现的材料报送不完整、主要案情不清、“延羁”理由不具体、适用法律不准确等问题,该院明确了延羁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种类,重视了对“延羁”理由的审查。要求侦查部门在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理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必须说明延长侦查期限的必要性和在“延羁”期间收集证据的可能性等。
同时,细化审批标准,严格审批条件。针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中“案情复杂”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的缺陷,他们与市公安局法制处共同研究,明确界定了“案情复杂”的五种情形。对具有不构成犯罪,或发现了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同种的将影响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以及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案件,均不批准“延羁”。
另外,还明确了三类既符合“延羁”条件,同时符合起诉条件的,也不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该院在审查唐谋贩毒案中,唐伙同他人贩卖600颗摇头丸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缴获全部毒品和毒资。虽然该案是三人共同犯罪,且有两名同案犯在逃,属于“案情复杂”的情形,但因唐谋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该院因此对此案作出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现在,此案已进入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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