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9日,贺霞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光华门储蓄所要求将其一个零存整取存折中的1.1万元全部转存至一本通存折中。当操作员将其一本通存折上存入存期为12个月的1万元后,贺霞称该1万元只存6个月,故银行操作员经主管授权后,对该笔存款进行反存,并在特殊业务凭证上注明“存期错”,在存折上反存数额一栏中打印为零,随即操作员出具正确的存款凭证为存期6个月的1.1万元。
2005年1月21日,贺霞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当天共存款2.1万元,而存折上只有转存的1.1万元,先存的1万元被反存为零,被储蓄所侵占了。光华门储蓄所则认为,反存是对已经交易的金额进行冲正,即取消错误的交易。反存后必须将正确的交易内容打印在下一行。贺霞在其存入的1万元经过反存更正了存期,又根据她的要求加入另外1000元合计1.1万元,该交易从时间和程序上都是连贯的,贺霞所称的1万元现金根本不存在。
法院经调查、鉴定后发现,由于1万元因有差错进行反存,并将正确的金额和存期记入下一栏,该笔业务操作连贯,中国工商银行全国数据交换中心的原始记录中并没有出现柜员操作1万元现金时因反存而中断再进行1.1万元的反存业务。按照工行的存款或反存操作系统,若对正交易中的信息输入不完整,则会出现“交易失败”的提示,如反存成功,则在存折上出现的只能为零;并且,当天银行出具的3份凭证都是围绕转存的1.1万元发生的,如果贺霞还存入现金1万元,应该有一份存款凭证,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据此,法院驳回贺霞要求光华门储蓄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子审结后,承办法官认为,由于工商银行发行使用的“一本通”存折及“反存”系统设计不够合理,致使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社会公众无法理解其含义,容易产生歧义进而引发纠纷,并且该纠纷的发生与银行工作人员疏于向客户解释专业术语也有一定的关系。故法院针对这两点问题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中国工商银行对“反存”系统的设计程序加以修改,提高服务质量。该行对南京中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很快就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并给予了回复。
该行法规处还向全国各工商银行发出通知,如出现“反存”争议的案件必须向工商银行总行备案,由总行提供南京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书和司法鉴定书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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