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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协商要约 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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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听到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很振奋,“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张鸣起非常关注“工资集体协商”,在参与小组讨论时,他表示,目前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困难重重,执行需要讲究方法。就此张鸣起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工资集体协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张鸣起: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通行做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平等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工资标准。

      记者:现有工资分配中存在哪些不合理现象?

      张鸣起: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同步;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不科学、不合理,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

      一段时期以来,沿海地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劳资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一些企业甚至出现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

      记者:您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张鸣起:上述问题的出现,除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非制度性因素外,重要的是由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滞后,未能充分发挥其促进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作用。目前在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三大难题:

      一是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致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

      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怕提高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

      记者: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工会和政府在解决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过程中应该担当多大职责?

      张鸣起:在工会与企业协商的过程中已经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才能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问题。

      要进一步健全协商机制,还可以考虑启动要约程序。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权利。对于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及时介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提高要约行动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各级工会在要约行动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工资协商月制度。大造舆论声势,形成全社会都来关注工资协商的浓厚氛围。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管理制度。以劳动保障部门的集体合同审查为基础,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数据库和实名制的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模式,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以便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防止发生拖欠职工工资和不兑现工资协议的违法、违约行为。

      记者:在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地区,职工工资收入是否有所增长?

      张鸣起:是的。在一些城市,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到15%。比如石家庄市的金源化工公司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涨幅达20%。需要指出的是,当企业效益下降后,企业和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

      记者:我国95%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如何在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中小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张鸣起:目前,我们已经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子,就是把这种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企业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就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

      记者:如何解决职工代表在协商中“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

      张鸣起: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性很强,对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求县一级工会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我们可从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从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聘请一批熟悉法律、懂政策、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对于企业内职工代表不便进行谈判的问题,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基层工会的要求,派员作为企业工会的代表,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也可以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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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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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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