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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消息: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城镇违法建筑、旧城改造的拆迁也越来越多,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督促房主及时拆迁,通行的做法就是在涉及的房屋墙上涂上一个大大的“拆”字,殊不知这一行为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话,同样是违法的。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终审判决确认城建等部门在他人房屋上喷涂“拆”字违法。
事情还得从2004年3月份说起,家住南阳市卧龙区的吕某一大早起来发现,自家围墙上多了五个大红的“拆”字,大门东侧立柱上还贴有一个通告,通告是卧龙区城建局和卧龙区陆营镇政府联合下发的,大致内容是:为了加强陆营镇城镇建设,要求位于利民路等路段的违法建设限期内自行拆除。吕某认为,卧龙区城建局和陆营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于是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原告私宅上张贴通告及涂字的行为违法,但是这一行为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故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卧龙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和被告卧龙区陆营镇政府在原告吕某私宅大门及围墙上张贴通告并喷涂“拆”字的行为违法。
卧龙区城建局和卧龙区陆营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称:一审确认二上诉人行为违法是不当的,上诉人张贴通告和书写标语是正常的宣传教育活动,是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二上诉人通告限期拆除的是违章建筑,未在任何人合法财产范围内喷涂“拆”字。
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不针对特定人的具有广泛普遍告知作用的通告属抽象行政行为,但是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私宅建筑物上喷涂“拆”字及限具体时限内拆除的行为,是针对该私有建筑物所有者即被上诉人所采取的具有行政管理作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故二上诉人上诉所称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再者,二上诉人喷涂的上述字样,通常会被理解为是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该建筑物违章并且被要求拆除的。但是二被上诉人却未按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其违法并限期拆除,因此存在程序违法。故二被上诉人上诉所称其限期拆除的是违法建筑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4月11日,南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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