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最大罚单”并没跳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限。对于吉林石化这样号称“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化工企业之一”的企业,100万元算个啥?而且,罚款对企业形象也无实质性损害。长期排污威胁松花江水体的吉林石化,前年不是照样搞到“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牌子?就在搞到牌子之后不久,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就发生了。
媒体的质疑提醒我们,在现有法治环境下,依赖企业和企业家们的自觉是不现实的;对于环保违法,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过往环境污染事故屡罚屡出的要害,就在于处罚过轻,既不能对当事企业产生制止、震慑作用,也不足以杀鸡儆猴,以致产生守法不如违法的错误导向,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甚至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而持续性环境违法。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制约,成为危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大祸患。污染屡禁不止,是中国环保监督之痛。如何更有效地遏制企业低成本违法,是国人的期待。
破解环保上的“低成本违法”,笔者认为,可取办法有三。一是修改现行环保法规。尤其对现行环保法规定的一段时期内环保部门只能对违法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一次,不得多次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赋予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执行“按日计罚”的处罚权力,企业偷排了多少天就罚多少天的钱,让违法污染环境的企业输不起。
二是借鉴美国的做法,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以更大权力,并给予充足的资金,让环保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死死盯住污染大户,不惜纠缠十年二十年,不仅要逼着污染大户认可巨额罚款,不敢再污染,而且要使得其在限定时间内修复生态,出资改善生产技术条件,完善企业与社会环保设施。
更为关键的是,要下决心实行环保个人问责制。过往对企业罚款之所以收效甚微,除了罚款过轻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并非企业高管们的,罚钱再多也无关个人痛痒。企业领导真正看重的是利益———头上的官帽,兜里的票子。抓住这个要害,坚决实行环境污染问责制,对造成环境污染、屡罚不改的企业,一律实行主要领导就地免职,不允许易地做官,并课以个人罚款,酌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让违法者个人付出沉重代价。如此一来,环保执法定能有更多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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