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先生系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被某印刷公司招用为印刷车间装订工。2005年5月26日晚,丁先生在工作中左手四指被机器切断。后丁先生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9月13日,劳动局经审查认为:丁先生未达到法定工作年龄,其为童工,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丁先生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故将印刷公司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根据丁先生提供的户口簿可以看出,其出生日期为1990年12月13日,那么事发时其年龄为14岁半。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童工的定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为童工,则丁先生系童工无疑。但印刷公司对丁先生的年龄提出质疑,其称丁先生到单位报到时自称已年满17周岁,身份证在老家正在办理之中。而通过法院审查也发现丁先生的户籍薄上登记的信息存在重大疑点,丁先生与其同胞妹妹出生日期仅相差半年,显然与常理不符,故仅凭户口簿的登记信息难以作为认定丁先生年龄的有力证据。由于丁先生的年龄是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的决定性事实,故海淀法院决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丁先生进行骨龄鉴定。在历时半年后由鉴定中心最终作出鉴定结论,确定了丁先生的童工身份。在科学的鉴定结论前,印刷公司表示不再对丁先生的年龄提出质疑。以此为基础,海淀法院成功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在调解书签发当日由印刷公司当庭执行了全部案款6万元,丁先生拿着执行回来的赔偿款安心地踏上了返乡之路。
本案是海淀法院首例通过骨龄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民事案件,本案的审结为今后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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