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由原来的36条修改为38条。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兴昌介绍,该法规坚持从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的角度出发,突出对民族地区优先、优惠和照顾这一重点。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如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等,则留待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或者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过程中解决;民族、宗教方面如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宗教场所建设等其他问题,留待在今后制定民族、宗教方面单项的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解决。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新修订的法规规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省和市、州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时,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优惠措施做出专门的规划与计划,并在项目申报、审批、投资等方面给予照顾。”“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筛选、论证和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项目,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资源开发及民族工业发展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解决重大或重要项目前期经费。”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加区别地一律要求为基础设施项目予以资金配套,已成为当前制约民族自治地方建设项目进展滞后的瓶颈,应当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建设项目免除配套资金的内容。因此,法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资金比例。国家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的资金,民族自治地方无力承担的由省政府给予支持;省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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