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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代表的道德洁癖与严刑峻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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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两会”开得可真热闹,有许多眼睛里容不得沙子的代表委员们提出了“将‘包二奶’的人以重婚罪惩处”,“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在网上传播一张淫秽照片也应属于犯罪”之类的增加新罪名、提高法定刑的提案。然而在这些“咬牙切齿”的提案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泛罪化、重刑化的思想。

      泛罪化、重刑化的思想,古已有之,不过国人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总结出了“乱世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难道这些委员、代表们还认为我们今天真处于乱世当中,非得设这么多罪名,非得用重刑不可?

      有泛罪化、重刑化思维的人,大抵也是有道德洁癖,他们根本不理会“法不责众”的道理。他们只想着某种行为不好,就必须用严刑峻法来制止它,并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这么多人违反背后的社会原因和人性弱点。他们身上的道德感令人敬佩,不过,这种道德诉之于强制,往往是令人恐怖的。

      一个行为之所以有许多人实施,大抵不外乎有其社会原因,或者是人性的弱点,或者它不过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道德问题;如果硬是要强行实施严刑峻法,要么是逼迫人走绝路,要么是做道德霸主,要么侵犯人的基本自由,要么是剪除人性。如“包二奶”,这本是一个道德问题,可以采取道德教化和民事法律手段来处理,何必要将其犯罪化。即使上述手段仍然不能完全解决,但我从来没有看到过哪里用法律的大棒,剪除了人性的弱点,创造了一个无菌社会!

      有泛罪化、重刑化思维和道德洁癖的人,也很少会考虑立法与执法的成本。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要将最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但道德感过于强的人,头脑一热,根本就不会考虑这些问题。现实中,连有“重婚”行为的人,国家有时都顾不上,基本还是“民不告,官不究”,再将“包二奶”入罪,司法机关忙得过来吗?至于“即使在网上传播一张照片也应属于犯罪”,那么司法机构对于杀人、抢劫的事情都不用管了,因为全部精力都要用来查淫秽照片了,而且国家还得再修建比现在多一千倍的监狱来对付这些传播照片的“罪犯”。还有,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目前已经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治着,有必要设立“袭警罪”吗?如此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人设立一个罪名,是不是还得设立一个袭击检察官罪、袭击法官罪、袭击领导人罪?如此,立法机关忙得过来吗?

      有泛罪化、重刑化思维和道德洁癖的人,也根本不会考虑法律实施的真正的效果是什么,他们以为严刑峻法之下,一切都会改观,但我要说这不是妄想就是谵语。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事实上,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从来都不是严刑峻法造就的,它需要良法之制,需要法律一定的宽容,更需要执法的严明和公正。

      泛罪化、重刑化最大的危害,在于毒害人们的精神,造就社会的暴虐,以及国家权力的滥用与专断。试想,国家公然主张过分使用暴力,宣扬严刑峻法,民众何以不会“以吏为师”,习得这种暴虐的风气呢?如果对于不危害社会或者危害性很小的行为也治之以刑,最终,权力的机器将呑噬包括有道德洁癖、主张泛罪化、重刑化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与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人们所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而国家中却遗留下某种由于这种严酷的做法所导致的弊害;进而使人民的精神世界被毒化,适应专制主义倾向。”但愿这不会成为我们的噩梦。

      原谅我最后一次引用孟德斯鸠的话:“有两种形式的腐化方式存在,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所致,另一种则是人民被法律本身所腐化。被法律腐化是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它的危害在于矫正弊端的方式本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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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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