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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途径——邓天江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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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天江
      【内容提要】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工资被严重拖欠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劳动保障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 工资被拖欠

    一、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现状
      (一)农民工处于弱势群体地位

      农民工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严重现象广泛存在。在一些地方,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有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二)恶意欠薪行为时有发生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企业,欠薪的数额较大,而且恶意欠薪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自身条件的制约,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执法效果,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

      (三)政府工程也是影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一大因素

      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与政府工程有很大的联系。一些领导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开发形象工程,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给建筑企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而且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现实因素的制约

      1、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在进城务工环境中或多或少受到歧视。

      2、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得农民工在劳动者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文化水平的制约,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建筑施工单位反映,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法律观念意识淡薄,企业遵守合同,却无法约束农民工等短期用工严格履行合同,以致出现工资结算一到手,成群合伙违约走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施工计划和进度,给施工方带来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负面后果,客观上对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工作的推行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正确、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其他因素的制约

      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途径探索
      (一)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受自身条件的制约,无法达到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通过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设置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暨投诉机构。

      摈弃过去的单纯由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做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法院、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银行、银监会监管局等部门参与,进一步加大各部门协调沟通力度,承担相关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实行目标考核。清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配合、协调联动、实施综合整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起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互相沟通,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工作,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和农民工被侵权案件多的地方悬挂横幅,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集中宣传,进行现场的解答,讲解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对举报案件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的建筑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清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法规要求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是否实行了签领;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约企业,是否实行暂停招投标资格、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准入、清出和惩罚制度;对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不按规定解决旧欠,以及屡屡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罚等。

      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将处以暂停招投标资格、吊销资质乃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开通“绿色通道”,方便、及时、迅速的处理拖欠问题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关等都应该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使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

      (五)落实行政责任制

      1、明确清欠重点和目标任务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和对象主要是建设领域和拖欠大户,尤其是房地产工程项目和政府工程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每年秋收季节,元旦、春节之际,各地要组织力量,协调有关部门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

      2、对于工作中党政机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国家、省、市各项规定,拒不服从管理,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姑息迁就,严重影响清欠工作整体进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及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极少数借清欠之机无理取闹,不依法信访,聚众闹事的组织者,要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不准搞脱离实际和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因此引发群众性事件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走法制化道路

      积极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法律法规等:

      1、修改《劳动法》,制订《劳动合同法》。旧的劳动法不能满足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农民工务工有其时间性和季节性,农民工自身法律意思淡薄等因素制约,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未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很难确认劳动关系。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把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修订《建筑法》的相应法律条文:

      (1)规定“建设部门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进入市场用人的行为,要求企业交纳一定的保障金,严格按比例足额收取保证金,当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候,用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在发生拖欠时能有资金予以解决。

      (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当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商先予支付,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程序。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取消其进入建筑领域的资格。

      3、《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慎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对重大欠薪、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申明:文章的参考文献在处理的过程中不慎丢失,已无法挽回,对引用相关论文的作者表示歉意。

      【作者介绍】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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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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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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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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