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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罪犯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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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罪犯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法制网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徐伟 公安部今天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该办法明文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该办法明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对于罪犯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的,该办法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对于罪犯有辱骂或者殴打民警,欺压其他罪犯,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八种法定情形之一的,该办法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据悉,该办法共五章89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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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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