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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引渡条约”谈全球化对我国反腐败事业的影响——程计山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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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计山
      据新京报5月24日报道,“中西引渡条约签署以来,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谈判引渡条约的进程正在提速,我国已经和多个国家开始就双边引渡条约展开接触。今年年内还有可能与1-2个发达国家进行正式谈判。”其中,在这些引渡条约中,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将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必要条件。固然,由于司法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引渡涉及到被引渡国的司法权,我们在引渡时应当尊重被引渡国的司法权;因此,正如外交官员所说,当犯罪嫌疑人成功出逃之后,能够将其引渡回国、接受我国法律的制裁无疑是我们所能够做到的最佳选择。

      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到近年来有关废除非暴力刑犯罪死刑的观点一出台立即引起一片指责、谩骂之声,法院对于某些非暴力型犯罪判处死了死缓、无期徒刑之后往往也要受到一些媒体的置疑和批评。那么说,随着引渡条约的生效,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能够成功出逃,那么就不能被判处死刑,这样对于未能够成功出逃以及从未想过要出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平么?换言之,这样的裁决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外逃么?

      近几年,虽然有些专家学者一谈到对非暴力型犯罪废除死刑的时候,都会因我国目前个别官员贪污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泛滥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为由,引起一片指责之声。固然,仅仅从我国目前的反贪形势和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而言,废除对非暴型犯罪的时机远未成熟。但一个社会在制订、执行法律的时候,还应当对于社会的各种形势都予以综合的考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出境越来越为便捷,这无疑系我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但一个社会任何进步的同时,都必然地会带来一些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公民出境的自由同时也会使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出逃更为容易,同时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发现、侦查都需要一定的时期,使得司法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外逃的难度空前增加。从这个角度而言,就需要我们修改刑法、执行刑法的时候,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外逃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作为修改、执行刑法时所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

      同时,在目前国际司法协助中,一般地都将不判死刑、甚至于不在本国刑法规定之上予以量刑作为引渡的条件。比如余振东案中,由于美国以不超过其本国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为条件,才允许将余振东引渡;根据中美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国法院判处了其仅仅12年的有期徒刑。而无论根据余振东涉案金额,还是根据余振东案对我国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言,与未能出逃的官员相比,其量刑都可以达到了畸轻的地步。随着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的增多,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这样类似的尴尬局面将会越来越多:一旦犯罪嫌疑人外逃成功,不被判处死刑、甚至于不被判处逃往国法律之上的刑罚,往往就成为其是否被引渡回国、接受我国法律制裁的先决条件。这样,一是假如按照引渡协议对于外逃犯罪嫌疑人不执行死刑、甚至于按照逃往国的法律处于比无期徒刑更轻的刑罚,那么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在贪污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要比外逃官员程度轻微得多、但仍然按照我国刑法而被处以较重刑罚甚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这将会极端不公正的。二是,假如外逃之后再被引渡回来就可以不适用死刑、或者适用逃往国更轻的制裁,而受到比未能外逃的“从轻发落”,那么这样法律无疑将会在事实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社会效果;从目前犯罪嫌疑人外逃集中的地区来看,这些地区往往都是刑罚相对轻的国家和地区,显然这足以说明了这一点。三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犯罪嫌疑人外逃本身还会加大巨额财产外流、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成本,以及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更为恶劣的影响,应当受到比未能外逃犯罪嫌疑人更为严厉的制裁。从这个角度而言,假如我们对待未能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能够选择另外一种“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作法,既对于未能外逃的贪官在量刑时,主动参照世界主要国家、或者说犯罪嫌疑人主要逃往的国外的法律,这样就可以既兼顾到刑法的公正性与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社会效果、减少犯罪嫌疑人外逃给国家增加的危害。

      再次,刑法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表现为刑法的严厉性,另一方面还表现为受到制裁的必然性。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之中,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刑法的严厉性在打击官吏贪污腐败方面的作用,却忽略了贪污腐败行为受到制裁的必然性在打击贪污行为中的作用。因此,我们不排除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后对打击贪污腐败行为方面的负面影响。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反腐、防腐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在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通过全球化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不得不考量的因素时,我们同时还应当学习和借鉴国际上以通过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在防止权力腐败方面的有益经验,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政治,使得平时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能够确实发挥出作用,尤其是纪检检察部门能够发挥出应有的防范作用,对于官员平时轻微的违纪、违法现象能够及时地发现、处理,才能够做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和漫延。

      综上,我认为,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之间交流的增多,“全球化”潮流不仅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为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不可能不受到国际化潮流的影响;因此,在我们强调我国法律、司法制度应当适应我国国情的时候,还应当考虑到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冲击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已成为主流的国际刑法理论时,我们不仅仅应当从理论上学习和借鉴国际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内核,同时更应当正视这种理论对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所造成的冲击。比如在引渡条约生效之后,它必然地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发生作用。因此,正视国际刑法理论对我刑法制度形成的冲击、主动地与世界先进刑法理论接轨,这恐怕更将是我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的理性选择。

      【作者介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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