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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适用缓刑——胡彩霞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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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彩霞
      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被告人适当多适用缓刑,是审判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即有利于少年犯的改造,又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少年犯重新犯罪。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加以探讨,有着积极的意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规定了缓刑的法定条件。宣告缓刑对象必须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较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都不能适用缓刑。二是规定了缓刑的主观条件。即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即有良好的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一个未成年人罪犯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缓刑。但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究竟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是否适用缓刑,却很难把握。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点个人浅见。

      一是对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性质严重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般来说,犯罪性质决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严重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一般不适用缓刑,如16周岁的被告人白某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将两名不满10周岁的幼女骗至无人处奸淫。因该案性质严重,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故对犯强奸罪的被告人白某某应当判处实体刑。对过失犯罪、民间纠纷而导致的伤害案件,在民事赔偿上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都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如17岁的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汪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汪某用拳头将张某的鼻子打出血,被他人拉开后,张某回家拿一把镰刀返回原地,向毫无防备的汪某背部砍了一镰刀,造成被害人汪某右胸壁穿透伤,右第一后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本案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劣迹,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被害人汪某过错在先,故对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张某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共同犯罪的从犯可以适用缓刑;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或者共同犯罪的主犯不适用缓刑。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缓刑的主要特点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因此,适用要适度,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在案件中的地位及作用来决定是否适用。一般来说,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改造难度大,自我改造的能力很差,适用缓刑既不利于改造,更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在适用缓刑时应严格考察罪犯的主观恶性情况。如犯罪时17周岁的宋某某系初中二年级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优异,由于在放假期间与无业游民杨某某结识,受杨的拉拢,先后参与盗窃他人自行车5辆,参与盗窃额达3000余元,案发后,宋某某非常后悔,因为宋某某系从犯,故对犯盗窃罪的宋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又如17周岁的于某某,在4个月的时间里,橇门破窗作案12起,盗窃居民款物7千余元,且大部分被其挥霍,对犯盗窃罪的于某某则应当判处实体刑。

      三是平时表现较好的初犯、偶犯可以适用缓刑,而对多次作案的流窜犯、累犯或者被劳动教养两次以上的不适用缓刑。在对少年犯决定刑罚前,应当进行社会调查,考察少年犯犯罪前的表现,看其是初犯、偶犯,还是劣性较深的常业犯,以便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如少年犯汪某某从上学起便居住在舅舅家,初中肄业后,也经常到舅舅家居住。某日,在舅舅家睡觉醒来,发现家中只有自己,便产生盗窃之念。他用自己熟知放在何处的箱子钥匙把箱子打开,盗走箱内存放的一张存有1万元钱的存折,后将存款取出,以自己的名字存到另一储蓄所。因案中的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此次属于偶犯,故对犯盗窃罪的汪某某应当适用缓刑。而被告人于某某在未满16周岁前,先后盗窃居民住宅等15起,盗窃款物达2万余元,16周岁后因盗窃一居民家价值3400元的影碟机等被抓获。虽然于某某这次作案仍不满18周岁,但因其素有劣迹,不宜适用缓刑,故对犯盗窃罪的于某某应当判处实体刑。

      四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或者确有悔罪、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不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的不适用缓刑。如17周岁的被告人孙某某与成年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盗窃一家属楼工地导线,二人将导线焚烧后得铜线卖至废品收购站。犯罪后,孙某某自感内疚,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伙,根据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自首等情节,对犯有盗窃罪的孙某某应当适用缓刑。而17周岁的孙某,经常在夜晚,用自配的钥匙偷开他人摩托车骑出去玩耍,然后再送回原处,因屡屡得逞,无人发觉,便胆大起来。一日伙同他人将一辆价值7900元的摩托车盗出据为己有。案发后,孙某在庭审中欲推卸责任,直到与同案犯当庭质证,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才低头认罪,据调查孙某在家也经常撒谎,平时大事不惹,但小事则不断。故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孙某在法定刑内减轻处罚判处实体刑适当。

      总之,对少年犯适用缓刑,即要坚持法律的有关规定,又要根据每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犯罪前后的表现来加以确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家庭没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能落实的,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可以经过协调,在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创造监护条件或者落实帮教措施的基础上,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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