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方传唤可聘律师
去年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南京率先出台了《关于办理自侦案件中保障律师执业的实施办法》,该院在自侦案件中,推行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或询问时,即可聘请律师的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下关检方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开辟绿色通道: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告知其享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如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并有明确人选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受委托律师到场,提供法律援助;受委托的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只要是手续齐备,可以立即安排会见……实施半年来,该院所有自侦案件的当事人,均获得了受委托的律师提供的有效法律援助。
允许律师在讯问现场
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取证工作与检察官的审查工作往往是各自独立进行的,某种程度上,对案件的处理容易产生矛盾,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下关检方制定了辩护人介入检察官讯问环节的规定,允许受委托的律师参与检方的讯问活动。
2006年8月,杨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并进行厮打,杨某致张某颅脑损伤继发脑疝而死亡,后被害人张某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杨某聘请的律师来自广东,每次来南京会见当事人十分不易,因此承办检察官将讯问时间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时间合在了一起。其间,检察官与律师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共同对杨某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通过努力,杨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共支付赔偿金近30万元。最后,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对方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一个案不难看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积极参与,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权利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化解了双方矛盾。
律师参与接待来访人
去年,下关检方还与三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关于控告申诉工作实行律师参与接待制度的意见》,将律师接待引入控申接待、息诉工作中。
市民黄兵(化名)走进下关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反映他曾在某机关遭遇过不公平的待遇,情绪激动。检方适时引入律师接待,律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就黄兵的叙述展开法律分析。尔后检察官与律师一起,又对黄兵进行心理疏导,终于消除了他的对立情绪。
保障律师权益 监督检方执法
点评人:下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陆晓敏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注重实体公正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程序公正。依法保障律师的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有助于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受到侵犯的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有助于提醒检察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所办案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对律师权益的保障,是社会上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能使制约与监督落在实处,有效促进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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