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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拟设“按日计罚”条款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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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违法罚款上限过低,难免“便宜”了违法企业。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昨日提出,目前正在研究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在该法中增设“按日计罚”条款。

      据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王彬介绍,目前超标排污、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现象十分普遍。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特性,即持续性。它或者表现为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被企业继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或者表现为企业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分别多次偷排污水)。

      对这类具有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执法人员面临“两难”:“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明显‘便宜’了违法企业,因而心有不甘;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法规依据似又不明,因而心存顾虑”。

      别涛说,实际工作中,环保执法人员大多不得不持“谨慎”态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作为一个行为予以处罚,对特定企业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至多每个月处罚一次。

      别涛认为,现行的环保法律罚款上限过低,处罚力度不足。他举例说,对超标排污行为,大气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该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环评法规定的罚款上限20万元,而且必须经过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可实施该项处罚等等。

      别涛表示,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这也是导致“违法成本低”的症结所在。

      目前,我国正在研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别涛等认为,在设计修订这部法律的具体条款时,可以借鉴加拿大水法等国现成立法经验,明确“连续违法”的基本含义,对于连续性违法每持续一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者按次连续处罚。即针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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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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