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草案)曾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之外,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由于有关法律没有规定“暂扣物品”这一强制行政措施,行政强制法也尚未出台,因此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的委员认为,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管理,原规定应予保留;有的委员认为,“暂扣物品”
如处理不当会有负面影响,建议删除;有的委员则建议对“暂扣物品”规定增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前置条件。
以往,对类似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说明后,要么事先删除,要么予以保留,只有一种方案提供表决。这就使得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很犯难:投赞成票吧,又不赞同其中的某个条款;投反对票吧,又觉得绝大部分条款是自己赞同的,似乎不能因为一两个条款而“否”了整部法规。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将“单项表决”列为作为完善法规重要审议意见处理方式的一项措施。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了上述单独表决的建议,主任会议采纳了该建议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据悉,对法规草案的某一条款或某项内容实行单项表决,在地方立法史上是首次。
编后
这看似立法程序的一个细小变化,但它反映了立法理念的转变,立法方法的创新,立法民主程序的可喜进步。
立法的本质在于体现法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包含立法中实体和程序的正义,将单项表决引入立法表决程序,是探索立法内在规律的体现。立法是一项科学细致的工作,需要有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在法规制定过程中不轻视任何一个“争议条款”,精雕细刻,才能确保整部法规的质量,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后遗症”。
立法又是一个协调、表达、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决策过程。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今天,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是立法决策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如果决策程序和决策方法科学、合理,所制定的法规就能更好地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
我们欣喜地看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个别条款单独表决,以及近期推出的诸如法规草案全部上网公布、举行立法听证会等一系列举措,正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无疑对提高立法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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