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不断分化的今天,一部法律要想最大程度地传送社会公平与正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个法律应该充当好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调节器,而不是为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公众之所以痛恨“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因为那是在以“法律的名义”粗暴地从公众口中夺食,使某些权力部门及其相关利益集团获得不当利益。以此为前提制定的法律,自然会被公众斥责为“恶法”。
立法招标之所以令人期待,是因为它让我们看到了民主立法的身影。毕竟,有了立法招标,参与立法的主体就会多起来,可以代表更多利益主体的意见。从此次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来看,参与者中既有高校专家,又有社会机构,还有太原文广局这样的相关利益单位,这较之以往的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参与层面,无疑有所创新。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立法招标到底能不能形成相关意见的充分博弈?无疑,这才是立法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立法招标会不会变成孤立的专家立法?专家的一家之言能否担当起民意代言的重任?对于那些参与竞标的单位来说,它们能否确实站在公平与公正的立场上?
种种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黑洞”早就说明,打着某种公开与透明幌子的招标,在操作过程中同样有被异化与扭曲的可能,从而无法承载起公平与公正的使命。由此,同样处于利益博弈中的立法招标,也须避免出现被利益驱使的现象。
过去权力部门“内部立法”之所以深受质疑,说到底,就是因为那些权力部门对立法的态度是“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在法规草案中设置自己的权力,推卸应负的责任。这种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利益主体意见的法律,其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
民主立法不仅仅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更重要的还必须体现在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上。“立法招标”为民主立法搭起了个框架,是民主立法的一种尝试性开端。要想保证在这种架构下的立法公平与公正,必须尊重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必须开门立法、阳光立法,使相关意见获得充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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