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有关司法鉴定和拍卖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关键环节上仍存在许多制度缺陷,给实践中具体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随意性。
前几年,很多地方采取由法院乃或由承办人直接指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的做法。特别是司法鉴定和拍卖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和佣金,法院委托哪家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和拍卖,都直接影响到该机构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委托这一环节上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为此,北京高级法院设立了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同时,制定了相关规定,确定委托机构可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全部由高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统一随机确定,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不得确定委托机构。在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关机构之间形成“隔离带”。
法院为此还专门设计了一套管理工作软件,确定被委托机构,全部由工作软件随机完成。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进行操作,每次随机确定前,由到会各机构代表自行随机抽取号码。各机构确定号码后,在在到会各机构代表中随机抽取发令员和操作员,然后再由他们发令操作完成对拍卖单位的最后确定。这样就从根本上取消人为指定的做法,压缩人为操控的空间。
为使工作公开透明,北京高级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上设立了“鉴定拍卖”专栏和电子信箱,将入围条件、审核情况和入围机构、委托标的物及随机确定的操作过程以及出围条件全程公开。
据介绍,2005年2月1日,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各项有关规定开始实施。截止至2005年12月底,高级法院随机确定拍卖类项目319件,共计19亿余元;司法鉴定类项目882件,涉案标的40亿元左右。2006年上半年,高级法院随机确定拍卖类项目337件,约合人民币17亿余元;司法鉴定类项目698件,鉴定项目涉案标的50亿元左右。大多数机构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总体满意率为94.36%。
今后,北京高级法院还将对缺额部分进行增补,其中需要增补拍卖类机构5家,资产评估类机构12家,房地产类机构4家,工程造价类机构6家,审计类机构8家。入围条件沿用2005年的标准。同时,北京高级法院还规定接受北京市各法院委托的拍卖项目,包括高级法院随机确定和当事人选择的项目,凡目前尚未发布拍卖公告的,除在报刊刊登外,还须登载北京法院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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