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要工程款,我不知走了多少趟。法院虽判决我们胜诉,可事实上对方一直不执行法院判决,我们还得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真不知道这样讨债的日子还得过多久。”3月26日,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驻大庆办事处许文虎主任对记者说。
许文虎说,2004年5月18日,“中厦”下属工程队承包了大庆市天创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天创”)的土建工程,工程项目是建设“天创”的销售大厅,“中厦”按要求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但“天创”一直未支付“中厦”剩余的68万余元的工程款。讨要工程款迟迟未果后,“中厦”一纸诉状将“天创”告上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厦”胜诉;后“天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厦”再次胜诉,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然而,终审判决下达已经一年半,“天创”仍未返还“中厦”的工程款。
对此,债务方大庆市天创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江苏中厦集团所建工程质量有问题,因此不予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尚欠工程款 建筑商被“夹”左右为难
2004年5月18日,“中厦”下属工程队承包了“天创”销售大厅的土建工程,其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并经验收质量合格,交付“天创”使用。同年10月30日,“中厦”按要求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后,双方约定竣工后3个月内付清工程款,但“天创”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
“工程刚结束时,‘天创’曾答应我们用运钞车来抵工程款的账,经过估算,我公司认为所抵车辆的价值与工程款并不相抵,所以公司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许文虎说。
据许文虎介绍,从工程结束后他们就从未停止过讨要工程款的步伐,可是一直没有结果,而手下的农民工也从没停止过讨要工资,这让作为负责人的他有点儿为难了。
“一方面是向‘天创’讨要工程款不成,一方面还得对众多农民工交待,我们被夹在中间,真是太难了。”许文虎无奈地说。
“中厦”向“天创”多次索要未果,2006年4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创”给付拖欠工程款68万余元,并给付利息损失3万余元。法院判决“天创”给付“中厦”工程款66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万余元。“天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天创”在法庭上提交了某工程质量鉴定站的证明,证明“中厦”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且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驳回“天创”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竣工后的年底,手下的100多名农民工眼巴巴地等着公司给发工资,可我们只能让他们失望而归。我现在还欠农民工工资33万,哪怕先把这部分交付给我也好啊。”
质疑“中厦”工程有问题 “天创”拒付剩余工程款
3月26日,记者来到“天创”采访此事,“天创”的总经理杨某表示董事长王某不在,但他和老员工可以说明此事。
“‘中厦’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我可以带你去看看。”杨经理说。
随后,记者跟随杨经理来到“天创”销售大厅。
在现场,记者发现销售大厅的玻璃幕已有多处炸裂,杨经理表示,这都是由于当初“中厦”建工程时,其地热管混凝土高出槽钢,且混凝土贴近玻璃,热胀冷缩导致炸裂。墙体抹灰多处龟裂,表明墙体已经开始下沉,这更说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记者在“天创”的修理车间看到,地面银白色的表皮已经脱落,露出了大片的“黑斑”。
杨经理表示,地面表皮本不该脱落,是由于质量不合格,才导致出现大量“黑斑”。“每到下雨的时候,天花板就开始漏水,工作人员都无法工作,有些天花板眼看就要掉下来了,很危险。”杨经理说。
对于“天创”所指工程质量问题,“中厦”并不认可。“中厦”的许文虎说,2007年,“天创”曾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向萨尔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天创”胜诉。
然而“中厦”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可,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过程中,进行了4次工程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不具可信度,缺乏合理依据,不具相关法律效力,因此不予采信。并且,在双方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内,“天创”没有向“中厦”提出工程存在质量异议。
并且,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天创”返还“中厦”的工程款的判决,并不影响事后“中厦”另行主张工程质量责任。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工程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工程款还不能给付。公司表示会再次申诉;另外我们认为当初拖欠的不能叫做工程款,而是质保金。”“天创”的杨经理表示。
律师详说“工程款” “法律白条”有法破解
一方说讨要工程款不成,一方说工程质量有问题拒付,到底孰是孰非,记者采访了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的杜世平律师。
记者:对于“天创”的拒不执行行为,您怎么评价?
杜律师:天创公司与中厦集团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已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天创公司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中厦集团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天创”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杜律师:天创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案件诉讼阶段有权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诉,要求中厦集团进行返工或修复或支付返工、修复的费用。但本案已经过法院判决,天创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天创公司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来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法院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作出法律文书已生效,那么在执行时可将两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的权利义务相冲抵。
记者:“中厦”该如何得到拖欠工程款?
杜律师:中厦集团与天创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厦集团已经胜诉,其权利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
天创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厦集团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6个月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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