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并非万能,没有刑罚却万万不能
一个人走上吸毒道路,或许是因为好奇、受骗上当、精神空虚甚至是受到他人强制,对于这部分吸毒者,刑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这一点在国际刑法界是有共识的。但是,对于屡教不改、屡戒屡犯者,如果刑法仍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何尝不是在姑息养奸。刑法固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刑罚却万万不能。
不可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对刑罚的惧恐,恐怕难以真正控制毒瘾。其次,不能为了办案方便就轻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错,吸毒是很令人憎恶的行为,但一个人无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始的吸毒,一旦染上毒瘾,便相当于进入了世界上最悲惨的人群之中,对他们不应简单粗暴。“讨人嫌”和犯罪是两码子事。吸毒贩毒者的确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禁绝毒品的确是一项艰难的任务,但和解决任何公共领域的难题一样,有再大难度,解决起来也不可逾越法治原则。“吸毒定罪”的建议很显然地表现出了对吸毒者的歧视,还透出一种刑罚崇拜的心理,透出一种“为了目的不惜逾越手段”的治理思路。显然,这是对正义原则的违背,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
“定罪”并非最佳选择
相对于制毒、贩毒而言,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个人消费行为,单纯的吸毒仅仅危害到吸毒者自身,并没有直接危害到他人和社会。作为一种社会不良行为,不宜将其犯罪化,而只需纳入行政调控的范围。
即便将吸毒定为犯罪,正常情况下最多判处二三年的刑罚,这对于吸毒成瘾的人来说,其震慑力微乎其微。而且,毒品犯罪的根源在于暴利驱动,靠打击吸毒者来根除毒品供应无异于“缘木求鱼”。
笔者以为劳动教养是目前可供选择的“双赢”路径。对吸毒者实施劳教,不仅是一种处罚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同时它还承担了强制戒毒的功能,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治理和挽救。吸毒人员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工作模式。因此,立法机关应在整合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司法部规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戒毒人员身心健康的劳动化康复手段,并及时纳入即将出台的《禁毒法》,以让失足的吸毒者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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