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对救助对象、救助办法、救助标准及救助病种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救助办法: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在年初或参合计费年度初,一次性将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应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给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资助五保户、低保户交纳由个人负担的筹资,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五保户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审核报销,低保户、贫困户在定点医院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无力预交住院费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先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借支。救助对象出院后,凭医院的医疗费单据按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冲消。救助对象持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借支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各级各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收治,保证救助对象有病及时得到医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五保户、低保户凭五保证或低保证,免收挂号费,减收20%的大型仪器检查费(指百元以上检查项目)和床位费,救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正常生产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低保户、贫困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采取1000元为一个段次,分段计算、累计救助的办法,享受医疗救助。个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救助20%,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25%,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30%,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35%,4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40%,依此类推,10000元以内救助额度最高为6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扣除合疗报销的金额后,按各费用段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各费用段分别增加100元计算救助标准,10000元以上的救助5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6000元,个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未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情况,按照每人每年300元至500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病种:大病、重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消化道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器官和组织移植、严重类风湿、癫痫持续状态、脑栓塞、脑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先天性心脏病、严重皮肤病及区县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慢性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及区县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确定的其他慢性疾病。
医疗救助不包括下列费用: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社会捐助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醉酒闹事、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费用。
救助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农村低保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返回乡镇人民政府,并拨付相应救助金。
各区县应确立适当数量的公立二级医院,县(区)医院、乡(镇、街办)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因危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纳入专户,专款专用。享受救助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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