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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公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内容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严禁变相限制证人、未立案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禁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严禁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拉赞助;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严禁酒后驾车。”
据称,这“十条禁令”是检察院针对执法办案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和检察队伍纪律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而提出来的,是对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的重申和进一步强调。
不可否认,这“十条禁令”促进公正执法、廉洁从检,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对检察人员的真诚爱护和善意提醒。
但不难发现,这“十条禁令”中,最低的严重程度是违法,最高的严重程度是犯罪。如“十条禁令”中提到的“滥用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从重处罚。这是根本不需要“十条禁令”来禁止的行为。
这“十条禁令”对于执法者――人民检察官而言,是不能“越雷池一步”的,这是最起码的职业素质要求。禁令只设了十条,那十条之外的行为,是不是不为“禁”?所以说,出台这样的禁令,对于肩负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的检察机关而言实属多此一举。
在笔者看来,要解决禁令中提到的问题,关键要提高检察官的“入口关”,通过司法考试,真正挑选那些素质高业务过硬的人进入检察官队伍。同时,还要辅之以责任追究制,出现了问题,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就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就追究法律责任,而没必要靠“十条禁令”来杜绝或防范检察官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不光是检察机关,我们注意到,社会上似乎流行一种“禁令”风,部门出台的禁令多种多样,诸如:不能收红包,不得庇护犯罪等等。这年头,好像惩治腐败,就得靠出台禁令不可。综观这些禁令,发现有个共同特点是,所禁内容在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中早已有明确规定。说白了,就是没有这些“禁令”,违反了“禁令”所列的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按所对应的规定进行处理,禁令只是加以重申而已。
这些“禁令”一般是由部门制定,明显低于法律的惩处力度。古人言:言出法随。即:国家明令禁止的东西,绝对不允许为之。对公然违抗的,必须予以严惩。因此说,各行各业只要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各种类型的“禁令”就没必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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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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