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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强化治安调解,化解民间纠纷,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经过努力,共调解治安案件137.8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22.4%,其中,江苏省公安机关成功调解治安案件14.6万余起,广东省公安机关成功调解治安案件13.2万余起。全国公安机关这一强化治安调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大大降低了案件“民事转刑事”的可能性,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量隐患,增进了社会和谐,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各地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据了解,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起了治安调解室,并安排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大大提高了治安案件调解率,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针对纠纷调解工作占用警力和时间较多等实际情况,建立起派出所专职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纠纷调解工作,在收到一定成效之后,又探索建立了分局治安调解大厅,建立了两级调解工作模式。他们还积极配合区司法局在各街道成立司法所,民事纠纷由司法所解决,治安纠纷由派出所解决,疑难治安纠纷由治安调解大厅解决,既有效规范了纠纷调解工作,又极大地解放出部分警力下沉到社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推出“警民联调”机制,在每个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室,民警接处警后对纠纷依法进行分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民警处置,其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调解可以让联调员参加,民间纠纷由联调员单独调解或邀请民警参加,实现人民调解和警务工作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为了进一步规范治安案件调解工作,江苏、河南等省公安机关结合当地实际,着手建章立制,出台了本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治安调解工作的作用,防止出现民警在工作中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南京市公安局逐步完善了调解机制:一是首接责任制度,规定派出所社区民警、值班民警和110巡警接待受理纠纷时不得推诿,进行首接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治安调解书》。二是治安纠纷移交制度,明确规定属于复杂疑难的治安纠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移交调解办公室;重大疑难纠纷,经分、县局领导审核后移交调解中心最终调解。三是调解告知制度,市局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将受理治安纠纷调解范围进行公示。四是回访制度,各分、县局治安调解指导中心每月必须从各派出所调解结束的案卷中随机抽取10%的案例,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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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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