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是,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慕平认为,要解决关键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应作出明确规定。慕平说,从目前看,我国三大诉讼法只对证人作证义务作了规定,并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条款对证人来说没有约束力,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证言以及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以及经法院传唤后拒不出庭作证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要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保护证人的法律和措施必须跟进。慕平举例说,比如对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明确给予补偿的标准;或者通过制定证人法或证据法,对保护证人的一些具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消除证人不敢作证、害怕作证的顾虑。
据这位二级大检察官介绍,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市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些积极探索,对于保证死刑案件及其他案件办理的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北京市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尝试至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辛宗海等人走私案时,遇到重重阻力,在办案人员的反复劝说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使被动的局面得以扭转,庭审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慕平介绍说,2006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曾就加强证人出庭工作达成协议:今后由一中院审理的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将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这一协议,2006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3名餐厅员工涉嫌故意杀害一名流浪汉案中,关键证人曾出庭作证,对案件的最后认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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