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呼吁还“道”于行人
据统计,长春市市区内目前机动车总量近30万台,与此同时,每天还有近200台新车落籍,城市交通面临巨大的行车压力,停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长春市目前有路边停车泊位2800个,占用人行步道开辟的停车泊位近万个。一些商场、商厦、公共娱乐场所更是在停车场地不足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人行步道被占用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并越来越严重,不但人行步道方砖被车辆反复碾压破损,盲道也形同虚设,本报新闻热线曾多次接到市民反映人行步道被占的投诉电话。
要占人行道须先经交管部门审批
据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玉民介绍,规范停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势在必行。但交通管理部门也考虑到一些临街商家确有停车的需要,所以会从7月1日开始派出交通民警,主动深入长春市各主要街路周边的临街商家,把政府文件发到经营者手中,对《通告》内容进行面对面宣传的同时,通过实地踏查,审核商家是否有条件利用人行步道设立临时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王玉民副支队长还就审批条件作了具体的解释,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目前,一些商家为能在门前多停车,‘见缝插针’似的把人行步道占得满满的,这将是坚决不允许的,盲道必须让出来,只有能为行人提供出2米左右通行空间的人行步道才可能被设置为临时停车场地”王玉民副支队长说。《通告》规定,经审批可以停车的临时停车场地将统一设置停车场标志,施划标线。
临时停车场会分时段开放
为保障给行人提供足够的安全通行空间,同时兼顾临街商家停车的需要,一些利用人行步道开辟的临时停车场地会开辟为分时段停车场,在夜间或经营的高峰时间对外开放,平时不允许占用。与此同时,交警部门还会对商家自己组织的保安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保安员只允许在马路边石以上为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在机动车道上指挥车辆停放或擅自截停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将被视为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注意到,《通告》第六条对车辆停放时的车头朝向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王玉民副支队长介绍说,政府《通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车辆在借用人行横道外侧泊位停车时,车头如果不朝向道路方向,也将被视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28日,从长春市交警支队获悉,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长春市政府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并不得进入三环以内行驶,从7月1日起实施。
《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机动三轮车,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动三轮车依法没收车辆。
同时,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禁止进入三环线以内。三环线区域为: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新城大街。此外,这些车辆均不得在人民大街(南环城路至长营高速公路入口段)、吉林大路(东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入口段)、东风大街(兴顺路至兴安路段)上行驶。
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必须持购车发票和市级以上残联证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到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处办理车辆号牌和准驾证。持有合法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在市区内行驶,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且不得载客。
长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玉民介绍,目前长春市内的机动三轮车很多都是无牌无证,并且从事经营性的客、货运输,严重扰乱了行车秩序,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比较低。交警部门发现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机动三轮车,将依法扣留车辆,调查车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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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内容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辆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设置有交通禁停标志或者施划交通禁停标线(道路边缘施划的实线)的道路,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步道停放车辆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作业行为。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
五、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设立停车指示引导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安排专(兼)职人员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机动车辆进入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无管理人员的临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顺向停放在泊位内。在人行步道外侧泊位停放时,应当将车头朝向道路方向整齐停放。
七、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管理人员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指挥车辆进出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
九、本通告由长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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