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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依法行政理念的构建——张良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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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良
      【内容提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深入人心,我们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目标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的法治变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也势必要从消防管理向依法监督与服务转变。而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依法行政,即如何制约公权利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使公职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其能否积极的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威信,影响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贯彻与实施。所以我们在此探寻公安消防部队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积极寻找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构建依法行政理念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法治 公安消防部队 消防行政执法 消防行政执法机构。

    引言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现役体制,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在公安部设消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消防总队(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规定,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深入人心,我们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目标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的法治变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也势必要从消防管理向依法监督与服务转变。而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依法行政,即如何制约公权利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使公职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其能否积极的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威信,影响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贯彻与实施。所以我们在此探寻公安消防部队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积极寻找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构建依法行政理念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一般原理
      (一)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出及演变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在我国,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出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1992年3月,“依法行政”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开始自觉将自己的行政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同时,十五大报告还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推进依法行政”。

      2003年新一届政府产生后,本届政府把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作为三项基本准则。“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2004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5年7月9日,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2006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今年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程序和方法。”

      (二)依法行政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1]“一切行政机关只能在其权限范围以内活动,这是公法的根本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或者说,政府对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2]“依法行政不仅意味着行政行为不得违背法律,而且更强调任何设定负担的行政行为,任何对自由和所有权的干预,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保留)。法律授权可通过十分概括的方式做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1合法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2合理行政。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程序正当。行政管理活动,除涉及保密的外,均应当公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4高效便民。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6权责统一。行政执法手段实行法定原则;违法或者行使职权不当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当前公安消防部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表现形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规定,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消防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管理领域,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在具体适用消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依法对被管理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所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让我们看下面的火灾案例(新华网广州3月15日电):

      20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9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成立了“广东汕头‘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专家鉴定和调查,认定‘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宾馆二楼包厢顶部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经营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潮南区政府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抓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唐旭泉(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在其任职期间,于2004年6月带队检查时发现华南宾馆存在9项严重火灾隐患。半年后复查,唐旭泉发现上次检查发现的9项严重火灾隐患并没有按时整改,但唐旭泉也未依法责令华南宾馆停业整改。同时,唐旭泉在检查中也没有及时发现华南宾馆2003年内部装修未办理有关消防手续即投入使用等违法问题。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龙湖区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林伟杰(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其任职期间,在发现华南宾馆存在9项严重火灾隐患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后,不但未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反而在2004年12月违法签发《复查意见书》,认可其中3项火灾隐患整改合格,而对其它6项隐患只字不提,也未监督宾馆彻底整改,更没有依法向派出所通报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问题,为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

      通过对包括以上火灾案例在内的众多重特大火灾案例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公安消防部队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法盲执法,执法犯法

      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秩序的维护只有也只能依靠人,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培根有句名言说得好,“一次枉法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因此,公安消防部队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依赖于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素质的高低。然而,我国公安消防部队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是:学历层次整体不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相当多的人只有高中学历,甚至有的干部没经过部队院校的培养而由士兵直接提干。即使受过高等教育,也多是单一的学历教育,现代行政管理知识,特别是行政法律知识非常缺乏,也就是说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为数甚少。如此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必然造成对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及法律条文理解的困难,从而影响依法行政。不能正确地解读法律,就不可能恰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加之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现役体制,每年都有很多干部转业退出现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流失,给建设一只高素质的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法盲执法、执法违法现象屡有发生。

      (二)滥用职权,恶意执法

      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但当其被异化后,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腐败和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便随之出现。有的消防监督部门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但仍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宗旨。滥用职权的本质在于执法者把法律授予自己的权力私化了,把严肃的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以致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和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威信。

      (三)越权行政

      越权行政的表现形式有:一是消防监督部门超越其职责范围而实施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如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的燃气用具、电气设备生产厂家实施吊销证照的处罚;二是超越其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是超越法定幅度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如有的罚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或下限,有的在处罚消防违章时,无论其性质是否严重和火灾危险性大小,动辄就扣押证照、扣押财物,甚至不办理合法手续;四是联合执法越权署名。如在公安消防部门与工商、文化、安监、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进行的联合执法活动中,同以上政府各部门一起联合署名,共同对某违法单位做出“停业整顿“的决定,但依照法律,停业整顿决定只能由工商部门做出。

      (四)违反法定程序

      “重实体,轻程序”是消防执法人员工作中的一大顽症,这是没有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独立价值和程序本身的正义性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为数不少的消防执法人员认为,执行实体法是目的,执行程序法仅是手段,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计手段,不顾程序。这种错误认识导致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图办案简便,违反法律程序,有的不遵循法定的步骤和过程,有的违反法定的要式,有的不经上级审批便擅自作出处罚,有的不履行告知义务(如不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有的证据意识差、执法时效观念差等。例如:在公安消防部门与工商、文化、安监、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进行的联合执法活动中,公安消防部门单独或共同对违法单位作出的较大数额(超过当场处罚的数额规定)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及当场对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程序,更损害了公民及法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复议权。

      (五)推责诿过,行政不作为

      不正当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虽然不如乱作为那样后果严重,危害也不可低估。例如: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向消防监督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消防建审手续或复查验收时,公安消防部门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甚至,还有的拒绝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失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六)唯命是从依权行政

      公安消防部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性质,非常具有中国特色。首先,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属于军事机关;其次,他又是受公安部领导和管理的依法分管全国消防工作的行政机关;再次,个别省市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同时具有武警军官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如北京)。这种双重甚至多种属性和地位,不可避免会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产生冲突。唯命是从,依权行政就是这种冲突的表现:一是服从上级命令,听从首长意志;二是各级公安、政府都是领导,执法顾忌多。

    三、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构建依法行政理念的途径
      (一)必须尽快完成公安消防部队由现役体制向职业体制(公务员)的根本转变

      从世界范围看,如日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消防工作实行的是职业制,我国香港地区亦如此。法国的情况稍显特殊,他以职业制为主,同时保留了两个消防旅,因为在拿破仑时期,当时的部队边打仗边灭火,现在保留下来两个消防旅更多是象征性的。总之,先进国家的消防工作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消防工作职业制是主流;二是消防工作非政治化,即国家把消防工作及救援服务机构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给公民和社会。消防工作的职业性、公益性是现代消防的标志。

      我国的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现役体制,是一支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如前所述,其地位与性质具有特殊性。公安消防部队的现役体制正阻碍制约着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我国消防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3月闭幕的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李书福向大会提出了“关于推进消防事业改革的提议”的提案,提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议改变公安消防部队现役体制,[3]“建立职业消防体制”。在目前的现役体制下,‘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频繁的岗位交流,不停的转业退役,不可能保有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消防行政执法队伍。更为严重的是,在现行体制下出现较大法律真空,为腐败和违法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例如:公安消防部队每年都有很多干部和领导干部转业或退休,其中,有相当多的干部进入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工作或任职,更有很多高级别领导干部离休后自己注册消防工程公司等。目前,与消防有关的公司企业大多被公安消防部队转业或退休干部所控制,这一行业也被上述企业所垄断。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腐败现象目前还没有法律能制约。究其原因,就出自公安消防部队的现役体制。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务员法》上述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是职业化的公务员,上述腐败现象就会有法律去调整制裁了。但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显然,实行现役体制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都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法》对上述腐败行为也就无能为力了。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法律真空和导致的腐败现象还有很多,在此不赘述。

      通过以上分析,只有尽快完成公安消防部队现役体制向职业体制(公务员)的根本转变,把职业体制(公务员)下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至于《公务员法》的调整、管理之下,用《公务员法》规范约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用《公务员法》保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公务员法》完善规范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管理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才有可能真正的得到贯彻实施。

      (二)正确认识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关系

      大概由于政治及体制的原因,公安消防部队领导对依法执政讲得较多,却很少提及依法行政。甚至,一些领导很难区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混同为依法执政,这对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构建依法行政理念极为不利。因此,正确认识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有区别的理念。所谓依法执政,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时,通过各项制度的实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执政是作为党的执政方式提出来的,所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党和政府的文献明确提出这两个不同的理念,并在使用中注意了它们的界限,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现代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当然,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这两个理念,也是有密切联系的。一方面,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都是依法治国总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安消防部队能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接关系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实现,关系到依法执政的落实。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不同的理念,其行为主体有着明确的界限,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理念。

      (三)建立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消防部队至今仍然没能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没有责任制,没有权责一致,没有律人和律己的统一,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明确了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职权、职责,明确了他们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责任范围,依法行政才有保障。

      [4]“责任行政原则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将行政活动置于责任行政的基础之上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若违反法律规定、失职、越权、滥用职权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行政法治。公安消防部队应围绕以下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落实责任,逐步形成与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一是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是职权法定原则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原则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具体体现。做到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相关制度。二是公开、公布执法依据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三是建立完善消防行政执法程序。[5]“行政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恣意,减少行政权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选择自由,以保证行政权管理社会生活的活力。”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科学完善执法程序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保证。[6]“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7]“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维护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权利,要用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理论指导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四是强化消防行政执法监督。邓小平在谈到建立权力监督制度时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可见,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是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本保障,同时也表明加强消防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所在;五是完善消防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评议考核有利于激励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提高消防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和行政效率。通过定期开展消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了解到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是否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是否实现了执法的目的,是否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评议考核中,要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7条规定:“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应主要围绕学法、用法等情况展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消防行政执法机构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公开,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方法要公开,在实践中要讲实效,不搞花架子,要不断创新,增强考核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五)全面推行消防行政公开,“积极行政”,实行“阳光消防”

      [8]“积极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9]“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权力滥用的概率,有助于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社会关系的和谐化。”

      中央政府的门户网站已经建立,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建立公开的消防行政门户网站,以其为平台,进一步拓展消防工作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要着力打造‘阳光消防’,将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在消防网站和办事场所公开,设置消防办事指南、办事流程、下载消防业务申报表格、查询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办事结果,为民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应开展网上的消防法律法规、行政审批查询等信息发布,从而使广大群众通过上网,就可以了解到相关业务办理情况,掌握消防动态信息,进行建审档案信息查阅、资料查询,真正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

    四、公安消防部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构建依法行政理念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和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公安消防部队在消防工作中贯彻实施依法行政是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

      (二)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是贯彻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社会结构正处于计划帝国向法治国家转换的过程当中,法治理想并没有成为[10]“公共意见中的坚实要素”,实现行政法治还要经过很多曲折,法治与人治的争论和斗争还将持续。[11]“所谓法治与人治之别,不在于人和法两个字上,而是在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法治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在于那个是真正的权威。要排斥人治的依据在于再好的人治也消灭不了其自身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反过来又会给社会造成灾难。而选择法治在于法治为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自由提供了较为可行的规则与手段,使行政的“公共”性和人民性得到最低程度的保障。

      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指出:[1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三层含义:第一,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第二,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第三,法的意志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在这里,邓小平从其政治家而非法学家的角度,对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内涵及其优于人治的特点作了独到的论述。

      (三)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体现

      2004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全面系统地规划了我国在未来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计划蓝图,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公安消防部队落实依法行政、构建依法行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结语:
      公安消防部队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途径。公安消防部队依法行政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重要作用,[13]“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因此,研究探讨公安消防部队如何构建依法行政理念和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2](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3]全国政协委员李书福“关于推进消防事业改革的提议”的提案

      [4] 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1,52.

      [5]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5.

      [6][7]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

      [8]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9]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

      [10](美)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0页

      [1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1985.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13]应年松依法行政论纲[J]北京:中国法学,1997,(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5《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6《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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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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