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万民法》与罗尔斯法律思想评介
    【 新闻背景 】

      帮助
     
      【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法律思想主要经历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笔者拟以《万民法》为主要代表作并结合公共理性理论对他的法律思想予以介绍,并指出万民法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 公共理性 正义论 万民法

    一、罗尔斯生平与著作介绍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并于1950年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后来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59)麻省理工大学(1960—1962),并从1962年起罗尔斯一直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直到1991年荣休,2002年11月24日辞世。罗尔斯的一生的著作并不是很多,刚刚任教于哈佛之时只发表了三篇文章,但其中所包含的想法后来成为《正义论》。由于罗尔斯对西方的知识界与政治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范围广范地涉及哲学、法律、心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领域,因而在西方学术只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罗尔斯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是《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1951),以后他专著于是对社会正义的研究,先后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与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

      《正义论》是罗尔斯成名作,这本著作在1971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发表后,成为哲学和其他学术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主要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即第一编是以《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和《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为其理论根据;第二编是以《宪法的自由与正义的观念》(1963)、《分配的正义》(1967)和《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为基础,并在许多内容上作了较多的修正与补充;第三编第二间涉及到正义感的内容。[1]这本著作并在这些论文的基础进行了一定的程度的发展,但其基本观点是大致一致的。《正义论》这本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他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是作为一个伦理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其次,《正义论》产生于美国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当时民权运动、越南战争以及各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对政治领袖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最后,罗尔斯理论的一些重要特点,在他的作为公平正义的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和综合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都能从他的著作中各取所需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或找到抨击的对象。[2]他的第二本著作是《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关心政治哲学未来发展的学人们研读和争论的对象。第三本著作就是本文阐述的篇幅不大的《万民法》。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的最后著作,实为学术界能真正理解我们时代里这一思想巨人的巨大理论资源的一部最佳读物。因此,罗尔斯是大师,是思想巨人,这是举世公认的。

      其实,罗尔斯是一位成就斐然的学者、著作家和教授,其原因可归至一系列因素。他拥有巨大的智慧和美德:长于体系化的思维,超凡的记忆力,对书本天生的好奇和喜爱,以及对自己作品的批判的态度,这使得他永不满足,从而不断进步。他始终投身于他的学生、同事、大学和整个社会的智力活动。此外,罗尔斯还一直致力于两个对他具有重要的个人和道德价值的问题:社会秩序的正义何以可能?人类生活何以具有价值?他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追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超越这些领域的传统界限,涉及经济理论和对美国制度史和政治史的研究(主要是美国宪法及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罗尔斯花费其一生精力力图回答这些问题,他巨大的探索热情可从其著作中明显地看出。罗尔斯非凡的智力和道德探索更加衬托出他谦虚的品格,这一点给许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当然也知道自己在学术界的地位,他为自己著作所产生的影响深感欣慰。

    二、《万民法》的形成
      罗尔斯的《万民法》著作产生之前,存在一篇与之同名的论文,那篇论文是他在牛津大赦演讲上论及的万民法课题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后来被舒炜先生译为中文的《万民法》[3]一文,但是他本人对这篇文章并不是很满意,他便克服重重困难,不顾年事已高,完成了十万字的论著,从而将政治自由主义推到全新的高度。这本论著绝对不能与之同日而语,如果说那篇论文作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附带产物,只是抽象地谈到政治自由主义从国内领域扩展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原则,而1999年的《万民法》论著则成为《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环节之一。在《万民法》中有万民法的论证基础,有万民法的应用范围(自由与合宜人民组成的世界社会),更有明确的万民法的诸项原则。同时,《万民法》也体现了他对当今针对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诸多反对意见的关怀,是他介入论争、为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进行辩护的结果。[4]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涉及正义战争的若干问题这一有限的目标,有可能从公平的正义发展出万民法,即意指适用于国际法及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而在这篇关于万民法的概要性论文中,则包含更基本的内容和有关人权作用的考虑。尽管我在此所用的正义理念比“公平的正义”更为普遍,它仍与社会契约的理念有联系,二者建构的程序与论证的多重步骤大多相同。以上即为《万民法》的大致形成过程。

    三、公共理性理论
      公共理性观念的核心在于,除非某种论说达到了与公共理性及民主政体的基础不相匹配的程度,无论其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不符合公共理性的本质和民主政体,既不进行批判也不加攻击。这里的基本要求是,合理论说(a reasonable doctrine)接受宪政民主政权及其相伴的合法性法律观念。1.公共理性观念具体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层面,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简言之,公共理性观念关怀怎样理解政治关系的问题。公共理性观念共包括:(1)它所适用的基本政治问题;(2)它所适用的人员(政府官员及公共机关的候选人);(3)由那些关于正义的一组合理政治概念所赋予的内容;(4)这些概念在讨论制定强制性规范过程中的应用,此处的强制性规范是特指关于民主社会国民的合法性法律形式;以及(5)公民克制(citizens’ checking),其原则来自于公民们关于满足互惠准则的各种正义概念。这种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还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作为自由与平等公民的理性,它是有关公共的理性;其主题关怀是有关基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性的善,这些公共性的善的问题分作两类,即宪政根本要旨(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和正义基本问题(matters of basic justice)[5];而其本质与内容的公共性则由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表现出来,这种推理过程是通过一组有关政治正义的合理性概念(reasonable conceptions)进行理智地思考去满足互惠标准。2.公共理性观念缘起于宪政民主制当中民主公民资格的概念,这种公民资格所包含的根本政治关系有两个突出特征:1.它是公民们在基本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即一种我们与生俱来且须臾难分(enter only by birth and exit only by death) 的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6]2.它是自由和平等公民们之间的关系,而自由平等的公民是作为集合体实施根本政治权力的。3.公共理性源于古希腊发展到当今的民主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人们的民主观念色彩纷呈。这里仅仅关注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也可以理解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的特定观念就是协商自身所包含的观念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公共理性观念,[7]尽管说并非所有这些观念都是相同的;2.宪政民主制度的一种架构,这种架构具体规定关于协商性立法实体的设定(setting);3.公民们自身所一直具有的知识和愿望,即普遍能够使自己的政治行为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并以此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political ideal)。

    四、罗尔斯万民法思想
      罗尔斯的万民法思想主要包括理想理论部分与非理想理论部分。前者主要涉及:㈠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为什么是普遍的?其主要原因在于:1.每一社会都会有一个观念——即关于如何与其它社会发生关系,如何向其它社会展示它自己;它与它们共存于同一世界,除开某些与其它社会隔绝孤立的情况(以前曾长期如此)之外,它必须阐述某些理想和原则来指导它的对外政策。2.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把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扩展到万民法。3.一个建构主义的观点,如“公平的正义”和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并不从那种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权威的普遍第一原理出发。在“公平的正义”中,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诸原则并不适用作为充分普遍的原则。[8]㈡三个初步的问题,即首先得区分开“公平的正义”或其它近似的自由的与建构主义的正义观念的两个部分。前者是应用到民主社会的国内制度,即它们的政体和基本结构,以及应用于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来得出;后者是应用于国际政治社会自身及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来得出。后者是一种现存的确定的法律秩序,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不完全的,缺少通常作为国内法特征的有效的制裁方案。㈢、对自由社会的延伸。[9]1.自由正义理念延伸到万民法,正义理念包括:①一系列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由宪政民主政体可得其详);②这些基本自由的高度优先性,尤其是对于一般的善和完美价值的要求的优先性;③保证所有公民具有通过充分全面的途径有效运用他们自由的方案。⑵在讨论这种延伸之前,我们需要确信带有一层无知的原始状态是自由社会状况的代表设置。⒊把原始状态把一种自由观念延伸到万民法时,在此条件下,各派作为依照自由正义观念而组织良好的诸社会的代表,将规定出万民法以及他们的合作项目。⒋推出适于自由民主社会的万民法的结果只能是特定且熟知的正义原则,而且还要考虑到民主的民族之间进行合作的多种形式,而不是单单考虑一个国家。⒌尽管从历史的观点看,一个社会的边界订立是武断的,但民族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当它们为自己的领土和人口多少以及为保持环境统一及生养它们的能力负责时,它就作为该民族的代表和有效机构。⒍在结束这段仅为组织良好的自由社会所订立的万民法的概述之前,我们要考虑一下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合理地接受万民法的这一部分并认可其公平性。㈥万民法程序。这方面,罗尔斯特别强调了万民法的程序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世界性正义的地位,即万民法从国际政治世界推演出动去,并及于合理正义的自由人民应有的外交政策,为此,万民法讨论了两种组织良好的人民——自由民主人民及合宜等级制人民,同是也讨论了法外国家和遭受不利条件的国家。二是合宜社会的阐明,他并不是认为合宜等级制社会与自由社会同等合理而正义,以自由民主社会的原则判断,合宜等级制社会显然并没有平等对待自己的成员。合宜等级社会符合道德及法律上的要求,充分排除了我们或可以对其人民及其制度与文化进行制裁或强行干涉的政治理由。三是提供了激励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他认为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若包括给其他人民提供资助,以激励其变得更加自由,即使市民社会中的某些个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私人资金,也绝不合理,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政府考量其援助义务,要帮助那些负担不利条件的人民。[10]

      在非理想理论部分主要体现为不从与不利状况,即一种是对待不从的情况,指某一政体拒不承认合理万民法,可以被称为法外政体;另一种是处理不利状况,即由于其民族所固有的历史、社会和经济情形,使得该民族很难获得一个秩序良好的政体——无论自由的还是等级的,尽管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不从理论合理的万民法应该指导秩序良好的政体如何对待法外政体,明确应长存心中的目标并说明它们在达成目标时可以使用或应该避免的手段。不利状况的含义是指缺少使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的政治与文化传统,人力资本及技能、资源、物质与技术的缺乏,而且负有不利状况的每一社会最终应被抬升到能够使其秩序良好的社会得以可能的状态水平。尽管难以采纳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来处理不利状况,但我们不能说秩序良好且更富足的社会对那些处于不利状况的社会就没有义务和责任。至于人民间的分配正义,他指出了国内社会不平等的三个原因:其一,缓解穷人的遭遇和痛苦;其二,富人与穷人的差距往往导致一些公民遭到污辱,低人一等,而这并不公平;其三,涉及到公平在人民社会基本结构政治进程当中的重要作用。[11]

    五、万民法的结论
      政治自由主义是在自由民主政治的意义上,完备性学说有其局限性:基本性的立宪问题和涉及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务都应由一种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解决。他认为, 万民法只不过是关于秩序良好的民族政治社会的相同观念的延伸。因为这一法律若要解决基本的立宪问题及社会中产生的基本的正义问题,它就必须立足于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而不是立足于某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之上。[12]而且这一政治观念的内容,并试图解释它如何被秩序良好的社会,即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所认可。同时,罗尔斯认为,万民法并不是种族中心论,体现对人民的宽容,另外,在社会世界的协调方面,他认为人民社会是可能的,其四个基本事实是: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多样民主统一的事实;公共理性事实;自由民主和平事实。而且,他也注意人民社会的协调的限度。

      其实,万民法是一种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国际社会中的各种不同主体,不仅在国际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的国内法中也起着推动作用,尤其对市民社会的发展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目前,我国需要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运用一定的万民法思想,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而且在理想的现实生活中,万民法思想是需要广泛存在,才能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与微观环境。因此,罗尔斯的万民法思想对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3]罗尔斯:《万民法》,舒炜译,载汪晖等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版。

      [4][10]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译者前言)、87-90页。

      [5]这些问题在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六讲第五节中有过描述,见第227-30页。宪政要旨关注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问题。基本的正义问题与社会基本结构相关,因而主要关注涉及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正义的问题以及宪法所不包括的其他事物。

      [6]参阅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二节第一部分,见第12页。

      [7]协商民主限定公民就他们自己的政治见解所可能给出的理由,使这种理由和他们视其他公民为平等公民的理由保持一致。

      [8][9] “The Law of Peoples”,载于Critical Inquiry, Autumn 1993。

      [11] “The Law of Peoples”,载于Critical Inquiry, Autumn 1993;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7-90页。

      [12] “The Law of Peoples”,载于Critical Inquiry, Autumn 1993。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