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层次打造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经过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于今年3月顺利通过,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确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计划、发展评价等十项基本制度,其中把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令人瞩目。深圳市的循环经济促进立法走在全国前列,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肯定,对国家循环经济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此前有评论指出该《条例》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庄礼祥表示,循环经济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应当是一个有不同层次法规所组成的法规体系,希望通过一部法规来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所面临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深圳主要从三个层次上开展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第一个层次是作为纲领性法规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第三个层次是与前两个层次的法规相配套的各项实施办法、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规范。
庄礼祥强调,即将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属于第一层次的法规,其着眼点是“促进”,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并构建相应的鼓励与处罚机制。
这就决定了这部法规的一些内容不会太具体,具体的细化工作还需要由第二、第三层次的法规或者实施办法来完成。
《条例》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将继续抓好循环经济的配套立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第二层次的专项配套立法工作,如能源节约立法、国家机关节约立法、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立法、绿色消费立法、最终废弃物处置立法等,并研究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其他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现行法规。
目前,作为循环经济专项配套立法的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很快就要进入最后审议程序。
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把第二层次的循环经济专项配套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继续加强这方面的调研、起草和审议工作。同时,也将敦促市政府重视和加强与循环经济立法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各项标准、指标、目录的研究与制订工作,力求尽快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
条例确立十项基本制度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庄礼祥指出,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圳市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深圳经过26年改革开放,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面临着土地、资源、人口、环境方面四个“难以为继”的巨大压力,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挑战。同时,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与发达国家城市相比偏低。深圳正面临着资源与环境的瓶颈制约以及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人口管理和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四个“严峻挑战”。因此市委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订和出台的。
作为深圳发展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法规,条例确立了循环经济十项基本制度,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计划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评价制度,抑制废弃物产生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政策扶持制度和淘汰制度,绿色消费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资金支持制度,政绩考核制度,宣传教育制度。
该条例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要求把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其政绩考核的标准。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引导政府彻底改变过去那种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注重人文、资源和环境指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此举,对于政府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将具有相当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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