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建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就是对此最好的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国家还将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据1月8日《新京报》)
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脸上,总是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苦主”这一名词,就是他们身份的形象界定。因为犯罪分子在他们身上植入了长久的痛苦,这样的痛苦与伤害,往往又同时赋含于肉体、精神以及经济等等多重因素之上。这样的群体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很容易陷于更为困顿窘迫、更为边缘的境地。
这样的现实并不鲜见。曾备受关注的马加爵案与邱兴华案,就是两个真切的标本。尽管马加爵与邱兴华都被正法了,对案件背后的那些受害家庭来说,他们的伤痛却并不会就此完结。相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为犯罪主体以及其家人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只能变成了“法律白条”。类似这样的现实,使无数苦难的刑事被害人长期在某个角落暗自哭泣,使我们离“司法和谐”仍然有着很大的距离。
究其肇因,则是缘于相关制度的阙如,使刑事被害人很难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尽管此前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认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样的规定太过粗放,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更重要的是,民事赔偿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很难落地。比如,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并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有的案件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就无法解决。等等。
在当前提倡司法和谐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终于提上了日程,这是令人欣慰的事。显然,由国家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来弥补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分赔偿的缺陷,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国家义务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参与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给他们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确定被害人可申请先行支付,以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不幸。特别是,有关补偿基金如何得到保障,这一切,都维系着这一制度最终能否顺利施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保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能够顺利地由纸面走入生活。毕竟,救济权利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惟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才能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同时,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的诉求也才能最终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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