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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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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市政府6日下发通知,明确了山东济南市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另外,山东济南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划定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限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龄

      参加山东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仍在从业,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允许其继续参保缴费,并延缓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延缓期以年为单位,缴费年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2007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8年及以后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确保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衔接

      在山东省政府规定的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差额部分作为新办法的补差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和90%。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2005年山东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

      在过渡期内,逐步冲减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分别执行原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的90%、70%、50%、30%和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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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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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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