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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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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消息:7日从广东东莞市法制局获悉,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最高抚恤金额、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范围等作出了新规定。

      6月29日,东莞市法制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适用人群为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无论本地还是外来的见义勇为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办法。警察、武警、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用按不同情况,分别由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和基金三方面支付。用人单位或基金支付以一次性定额发给,标准为东莞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2005年的标准计为7050元)。抚恤方面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外,由基金给予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再增发20万元。

      该暂行办法还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和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列为见义勇为行为。针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基金对医疗机构支付一次性医疗费用补助。此外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据市法制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周赟介绍,暂行办法公布以来,目前已收到几十封反馈信件市法制局还将走访有关部门,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一些社会关心的焦点问题,还要协调各方,以增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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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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