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无锡市祟安区法院在受理一民告官案后,发出的开庭传票“受传人”写成区长的名字,遭到指责。法院判决祟安区政府败诉后,院长随后被调离。
1992年初,无锡市崇安区工运路街道办事处为整治市容貌,要求移动位于醉月楼店门附近的报刊亭,在与经营者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月21日晚九时许,乘无人之际将证照齐全的报刊亭搬走,并作扣留,造成了张某经营的报刊亭停业和经济损失。2月28日,张某以崇安区政府为被告,向崇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返还报刊亭,并赔偿经济损失。崇安区法院受理后,向该区区长发了开庭传票。当该区长收到传票后,指责法院的无礼行为。庭审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同年4月28日,该案审理完毕,崇安区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求,作出了该区政府败诉的一审判决。这一事件遭到了时任市某分管领导的批评。时隔不久,崇安区法院院长被调离。
这件行政官司在全市法院系统引起不小的震动。此后的行政案件的开庭传票“受传人”只写单位名称,不写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出于“官”的面子和官民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在全市近10年间行政诉讼案中,民告官却不见官,无一行政首长愿意出庭应诉,但行政诉讼却逐年上升。
4年前,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在发出的开庭传票上“受传人”写成区政府负责人,时任区长主动要求出庭应诉,不仅赢了官司,而且还得到了一片赞誉。
2003年9月11日,退休律师惠某起诉无锡市南长区政府,要求撤销区政府核发的退休证,重新为其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惠某认为,自己原本是南长区司法局干部,1995年到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并亲笔填写了身份关系变化的相关表格,但在退休后认为自己是干部身份,是受区政府指派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且个人档案一直在区委组织部。南长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全过程。时任南长区区长获悉后,主动要求出庭应诉。庭审中,面对数家媒体,被告席上的区长受到特别关注。庭审结束后,南长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惠某的诉求,区政府赢了这场官司。
虽然惠某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但该区长的到庭,尤其是当庭解释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受到了广泛好评。媒体和社会各界认为,南长区政府不仅赢了官司,而且更新了一个观念,那就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是履行职责,站在被告席上并不降低领导的威信,而是敢于面对人民群众,法律给其提供了一个与老百姓沟通的极好机会。
日前,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当庭应诉,并表示这是行政首长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的尊重,是负责任的表现,即便输了官司,也是提高了自我和取得民心的赢家。
2006年11月30日,无锡中院审理一起行政确认案,上诉人无锡斌斌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对第三人方国平作出的工伤认定。由于方国平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上班摔伤,并且没有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被认定工伤,此案争议较大,备受关注。无锡市劳动局局长钱宗建到庭应诉。无锡市人大代表20余人视察了庭全过程审,16家媒体作现场报道。庭审中,钱宗建局长当庭答辩说:“方国平在合理的时间内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但并未被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也没有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此认定方国平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 斌斌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核实材料最终采纳了工伤申请人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辩护意见,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钱宗建局长走出法庭后,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我是带着劳动局所有的部门领导来参加庭审的,一方面是为了向行政相对人当面说明理由,另一方面也是体现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尊重。”他还透露:出庭不是为了赢官司,而是为了对工作的负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从而减少民告官问题的发生。上诉人斌斌服饰有限公司则向记者表示,对于钱宗建局长的当庭答辩能够接受,服从法院的判决。
无锡中院竭力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得到市人大支持和全市30余家行政机关的响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相关规定应运而生。
据无锡中院行政庭统计表明,近年来行政案件逞上升趋势,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理250起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首长由一般过问案件,到关注案件成败,再到出庭应诉,正在呈现良好发展的势头,依法行政意识显著提升,主动纠错,与“民”和解,使案件的撤诉率达到41.6 %以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矫正了许多人对“法”与“官”、“官”与“民”的错位认识。“领导”频频坐上被告席,换来的是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
为此,无锡中院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认为行政首长不到庭应诉,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很多弊病。首先是不利于行政机关,特别是机关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缺乏直观的了解和深入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未能足够重视,事后也难以有针对性的整改,导致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一再出现。行政机关也无法从个案的得失上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其次,因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群众会觉得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另一方面因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容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第三,因为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就无法有效地利用这样的机会,提高整个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使得很多制度难以落实。总之,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违法行为很难自纠,执法水平很难提高,司法环境也难以得到优化。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究竟能走多远?这意味着行政首长有否法治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意味着其敢于直面老百姓的胆识和气魄,也意味着这一方土地科学发展的能量和速度。无锡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无锡法院应责无旁贷地领衔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进程。
2006年12月13 日,经筹备,无锡中院与市人大、市政府联合召开了由全市30个行政部门参加的“推进行政首出庭应诉研讨会”。据与会的市法制办负责人透露:无锡市政府将很快出台相关文件,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他还就该制度相关内容与大家进行了商谈,如:在硬性规定方面:如首案出庭应诉制,即规定对本年度第一起案件各行政机关第一首长必须要出庭应诉,即保证每年度至少出庭一次;在原则性规定方面:按案件类型区分,规定对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以及对本部门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应当出庭应诉,至于具体出庭的案件,则可由各部门自主决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在限制性方面:按案件数量区分,对一些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设定出庭应诉的下限,如对一年应诉案件达5起以上的,出庭次数可以规定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但如果案件量确实比较多,可以同时规定这类案件“行政第一首长出庭应诉次数超过3次后,可以由本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同时,还规定第一首长出庭外的其他案件,则原则性规定由分管该项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禁止委托聘用律师代理出庭诉讼。对此,全体与会代表均表示,这些规定科学合理,应当可以得到较好的执行,还会取得良好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在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行政首长对法律的尊重,其敢与当事人对簿公堂,提高了行政首长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此,无锡法院将全力协调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出台,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全速推进无锡依法治国进程。”这是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在2006年12月31日市委政法委召开的“履行公开承诺推进法治无锡建设新闻发布会”上,面对媒体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话题进行热烈提问时,回答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大意义,以及法院在行政司法中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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