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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王献增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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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该《条例》自2002年酝酿起草,几经修改,历时四年,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作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山东省是第一部,在我国也是第一部。它对于维护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公安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和确保执法公正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日前,记者就《条例》制定的主要精神和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工作等问题,专门采访了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献增。

      王献增首先谈到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他说,山东省是高速公路大省,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3163公里,居全国首位,并建成全国最大的高速公路交通网络。高速公路的发展,大大加快了人口与商品物资的流动,促进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数量的剧增,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也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引起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降低。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与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有诸多不适应。比如说,由于受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有关高速公路方面的通行规定、处罚幅度只做了11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标准不一,一线执法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所以,出台这样一部适合本省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道路交通执法关系到群众的直接利益。那么,制定《条例》依据的原则是什么呢?王献增介绍说,《条例》主要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范围、种类及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依法、便民、高效”六个字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原则,把维护交通安全,确保有序、畅通,体现高速公路便捷、快速、封闭的优势作为立法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和关爱生命的思想贯通全文,这对于建设“平安山东”和全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它也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又迈出了一大步。

      这样一部专门针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法规有哪些特点呢?

      王献增一一介绍说,《条例》主要有八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队伍的专业化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业务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突出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二是强调建立高速公路相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机制。《条例》对公安、交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站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交通管制、事故预防、道路清障、养护施工等方面强调了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三是对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对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从根本上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执法公正。四是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条款进行补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条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五是对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巡逻民警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纠正和处置。《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同时还规定,当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予以纠正。六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制权和实施程序。当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管理措施,并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对关闭、开通高速公路等管理措施的实施、协调与配合进行明确,提高了快速处置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七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考虑到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线路长、站点远的特点,执勤民警作出当场处罚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由当事人签字后可当场收缴,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了便民的特点。八是强化对执法队伍的规范与监督。为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条例》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法过错、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八种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献增最后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作出安排,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全省交警系统广大交警尤其是高速公路交通民警,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逐条学深学透,确保熟练运用,此其一。第二,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近日,结合《条例》的实施,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声势大,效果好。《条例》的宣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造舆论声势,要以驾驶员、中小学生、高速公路沿线村庄为主,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开展宣讲活动,掀起全民学习热潮。三要严格执法。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执法公正,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四是各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贯彻好《条例》,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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